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塘口大桥及其公路连接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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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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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XSDR-2008-00005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塘口大桥及其公路连接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塘口大桥及其公路连接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实 施 方 案


为确保塘口大桥及其公路连接线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主体
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为征地拆迁主体;塘口大桥建设指挥部受新邵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协助处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酿溪镇人民政府、新田铺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征地拆迁范围
塘口大桥及其公路连接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附属物。

三、征地拆迁时间
上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必须在2009年4月底前全部完成,不得影响塘口大桥及其公路连接线的建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县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扰征地拆迁工作。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水田、旱土分别按中值年产值1296.3元/亩·年、892.5元/亩·年7倍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安置补助费按同类年产值标准的9倍计算补助金额。
2、水塘、荒塘、山塘的土地补偿费按水田标准计算,水塘的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的40%计算, 荒塘、山塘的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的30%计算。
3、园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8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旱土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补助。
4、成片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水田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5、水渠、水沟、路、坪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旱土标准的50%计算。
6、坟地及荒山、石山等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水田标准的20%补偿,不计付安置补助费。
7、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水田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补偿,其安置补助费按旱土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二) 青苗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按照土地征收时种植作物种类及生长情况确定,一般按地类既定平均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见附件1);种植特种经济作物的,按种植经济作物种类给予补偿(见附件3)。同一地类只能给予一种青苗补偿。凡属抢种抢栽的作物(即发布征地公告后栽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2、其他青苗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见附件1):桔园地投产树按每亩70株、每株7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桔园地幼树按每亩120株、每株2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桔园地幼苗按每亩150株、每株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他果园地投产树按每亩70株、每株5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他果园地幼树按每亩120株、每株1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他果园地幼苗按每亩150株、每株3.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成片林地按每亩120株、每株8元的标准计
算补偿,成片幼林地按每亩150株、每株2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荒塘、山塘、宅基地、坟地、渠沟、路、坪及荒石山等未利用地不计青苗补偿费。
3、零星果木和零散树木按下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2) :零星果木分挂果前幼苗(苗高1.5米以下)、幼树(树高1.5米以上)和挂果后成树三类标准进行补偿;零散树木按幼树(胸围20公分以下)和成树(胸围20公分以上) 两类标准执行。
4、药材补偿标准:一般药材包括尾参、百合、白芍、杜仲等,按照品种、栽种年限给予补偿。珍贵药材包括三七、白果等,一年生按1000元/亩,多年生按2000元/亩计算补偿(见附件3)。
(三)迁坟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塘口大桥建设指挥部发出通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并按规定补偿迁坟费(见附件8);逾期未迁者,由塘口大桥建设指挥部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按照重建安置或货币安置形式进行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房屋等级和补偿标准(重建安置见附件4;货币安置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外,还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费,住房补助费按正房建筑面积680元/平方米标准计付)。
(二)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拆迁房屋内外装饰及其他设施,应该增加补偿的,按附件7的标准计算。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其他补助费用
1、搬家费:根据拆迁户现有常住人口数每户补助340元(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补助85元)。重建安置计付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计付一次搬家费。拆迁营业、生产用房计付一次搬家费(见附件6)。
2、过渡费:根据拆迁户现有常住人口数每户每月补助255元(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补助85元)。重建安置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货币安置不支付过渡费(见附件6)。
3、分散重建安置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每户补偿一定数额的水、电、道路、基础超深、场地平整费(见附件9)。一个户有新老房屋两本证的,按一个户补助。
(四) 安置办法
该建设地段为城市规划圈外,实行分散重建安置。安置地面积按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一般以拆多少安置多少为基本原则。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安置90平方米;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150平方米,占用有耕地的只安置15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210平方米。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折成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680元/平方米计算;安置地面积超出被拆迁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补付安置土地成本费用。
(五) 拆迁安置管理
1、对被拆迁户实行奖罚措施。凡拆迁户按照要求在入户签订协议的当日签订好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正房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腾出土地的,另再按被拆迁房屋正房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对不按期完成拆迁任务并腾地的拆迁户,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执行费用由户主承担。
2、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必须在调查补偿登记时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等证件。
3、办理国土手续时安置地面积等于或小于原拆迁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的,每证只收取50元的手续工本费,其他相关税费全免。

六、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2: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3:特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附件4: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5: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附件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附件7: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
附件8:迁坟补偿标准
附件9:分散安置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
附件10:房屋室内外几个缺项核减系数标准

附件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补偿标准
合计
备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小计
青苗补偿费
水田
9074
11667
20741
648
21389
按中值年产值1296.3元/亩计算
旱土
6248
8032
14280
446
14726
按年产值892.5元/亩计算
水塘
9074
4667
13741
778
14519
荒塘、山塘
9074
3500
12574
/
12574
桔园地(投产)
7259
8032
15291
4900
20191
桔园地(幼树)
7259
8032
15291
2400
17691
桔园地(幼苗)
7259
8032
15291
750
16041
其他果园
(投产)
7259
8032
15291
3500
18791
其他果园
(幼树)
7259
8032
15291
1800
17091
其他果园
(幼苗)
7259
8032
15291
525
15816
林地
成林
3630
5834
9464
960
10424
幼林
3630
5834
9464
300
9764
宅基地
9074
8032
17106
/
17106
沟渠路坪
3124
4016
7140
/
7140
坟地及石山、荒山等未利用地
1815
/
1815
/
1815
注: 1、据统计局2007年年鉴统计,2007年末新邵人口数为755458人,耕地总量为42.27万亩(详查为53.67万亩)
2、耕地青苗补偿费按一年产值的一半计算。没有青苗的可不予青苗补偿。
附件2
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类别
金额
种类
果树挂果前(其他树幼树20公分以下)
果树挂果后(其他树成树20公分以上)
1.5米以下
1.5米以上
/
柑桔
5
20
70
梨、桃、李、葡、枣、臭柑、石榴、枇杷等
3.5
15
50
棕树
5
10
樟、梓、椿、松、杉
4
10
桐、马尾松及其它
2
8
水竹、丛竹
30元/百公斤
灌木林地(茅柴)
130元/亩
说明:1、各种树木由株组成一蔸的,只按一株补偿;
2、自然生长的各种树苗,一律不按树林计算补偿,按茅柴处理;
3、已补偿的树木、竹类等由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要保留的按此标准二倍征购。
附件3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种类
一年
多年
备注
尾参、百合、白芍、杜仲等
800
1500
核减原地类青苗补偿
谢干、无花果等
500
1000
三七、白果等
1000
2000

附件4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
房屋等级
补偿标准
主要特征
510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外墙瓷砖、内墙粉刷、水泥地面;屋面上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隔热层在0.5m以上);24cm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外窗为铝合金窗,外门为铝合金卷闸门或防盗门,室内胶合木门。
砖混
一级
383
二层以上建筑物;24cm眠墙;标准梁柱、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屋面上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隔热层0.5m以上);现浇天沟排水;挑阳台;层高3m;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油漆玻璃门窗。
二级
340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楼面;青瓦屋面;挑阳台;层高3m;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油漆玻璃门窗。
三级
298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或木板楼面;青瓦屋面;有柱檐廊;层高3m;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油漆玻璃门窗。
砖木
一级
272
砖石基础,24cm眠墙,木架青瓦屋面;嵌槽木楼面;白灰泥条平顶;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或前后征墙3m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二级
238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木制平顶,层高3m或前后径墙3m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三级
205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层高3m或前后径墙3m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房屋等级
补偿标准
主要特征
土木类
180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层高3m或前后径墙3m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偏屋类
砖木
180
24㎝眠墙或空心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檐口高度2.2m以上;水泥地面;门窗齐全。
土木
136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 瓦屋顶;水泥地面;檐口高度2.2m以上;门窗齐全。
杂屋类
砖混
200
24㎝眠墙或空心墙;现浇混凝土屋面;前后径墙平均3m;内外粉刷;水泥地面;油漆玻璃门窗;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暗)沟。
砖木
130
24㎝眠墙;空心墙或18墙;前后径墙1.8m以上;水泥地面;青瓦或石棉瓦屋面,门窗齐全。
土木
95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或石棉瓦屋面;前后径墙高度1.8m以上;门窗齐全。
棚屋
20-40
木架;石棉瓦或杉皮、草、纤维布等屋面,四周围板、砖等物;檐口高度1.8m以上。
棚架
10-20
视情况
说明:
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目录,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几个主要缺项核减系数标准按附件10执行;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减补偿;层高增减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
附件5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经营类型
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备 注
自营门面
平均年纳税额+营业面积×153元/ ㎡
自营家庭作坊
平均年纳税额+作坊生产面积×136元/ ㎡
房屋出租
作门面
平均年纳税额+营业面积×136元/ ㎡
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30%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
房屋出租作
仓储、办公
等用房
平均年纳税额+出租面积×68元/ ㎡
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25%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
说明:
1、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2、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3、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即协议(合同)面积,不含为其提供居住方便而使用的面积(如公用厕所、楼梯、走廓、过道等)。
附件6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搬家费
340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补助85元
过渡费
255元*月/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补助85元
2、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搬家费
5.1元/m 2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注:营业、生产性用户支付搬家费,不支付过渡费。
附件7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补偿单价(元)
备 注
1
保坎(方整石)
m 3
174
无水泥座浆沟缝的减50
2
保坎(片杂石、鱼头石)
m 3
128
无水泥座浆沟缝的减50
3
保坎(砖)
m 3
153
4
大地板砖
m 2
43
5
小地板砖
m 2
30
6
面砖
m 2
26
7
水磨石
m 2
26
8
马赛克
m 2
26
9
24眠墙
m 2
43
10
24斗墙
m 2
34
11
18墙
m 2
26
12
土砖墙
m 2
17
13
水泥坪
m 3
255
14
砖石水渠
m 3
102
15
水池
m 3
102
16
水井(¢1.8以上)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50%-70%补偿
17
水井(¢1.8以下)
1275
以深度8m为单位,每超1米增加128元
18
固定灶台
68
19
无油烟灶
425
20
简易防盗门
m 2
77
21
高档防盗门
510
22
普通防盗门
m 2
43
23
不锈钢防盗门
m 2
68
24
空调移机(立)
170
分体机
25
热水器移装
128
26
墙体内木衣柜
m 2
85
27
水泥电杆(8m以上)
680
含配件
28
水泥电杆(8m)
340
含配件
29
水泥电杆(5m以上)
170
含配件
30
铝合金卷闸门
m 2
68
31
铝合金门窗
m 2
60
32
沼气池
m 3
255
33
宽带网移装
170
34
有线电视
170
35
电话
85
36
高档吊顶
100
37
一般吊顶
50
38
简易吊顶
15
39
天窖
350
40
横窖
200
41
水泥台
150
附件8
迁坟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注
土筑坟
680元/座
由用地单位统一安葬
砖坟、石坟
1020元/座
土筑坟
1020元/座
自迁自葬
砖坟、石坟
1700元/座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内外楼梯、楼梯扶手、挑阳台的栏杆、屋顶天沟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附件9
分散安置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
单位:元/户、证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水 源
289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电 源
1785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道 路
51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超深基础
510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场地平整
442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说明:
1、水、电一次性包干补偿的对象为被拆迁户的房屋具备水、电设备的,房屋无或缺的则不补偿或只补偿具备的项目。
2、超深基础的补偿是指重建地基到正负零的补偿。
附件10
房屋室内外几个缺项核减系数标准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核减比例
备 注
1
无外墙粉刷
%
1.5
2
无内墙粉刷
%
3
3
无门窗
%
3
4
门窗无油漆
%
1.5
5
部分眠墙
%
1.5
6
无隔热层
%
3
7
无水泥地面
%
1.5
8
无水设备装置
%
2.5
9
无电设备装置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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