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非法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
通 告
登记号:XSDR-2009-00013
近年来,雀塘镇废品工业园内极少数个体经营户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严重污染当地环境,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从事废品收购、加工生产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二、相关单位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三、严禁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四、非法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依法打击非法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活动中妨碍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