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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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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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资源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26号)的要求,现将我县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文物是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充分发掘、整合文物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此次文物普查,要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我县文物资源基本情况、保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重要依据;要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完善,为实现文物标准化管理和动态管理创造基本条件;要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我县文物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提升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逐步形成大保护、大利用的机制,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化普查的范围是全县境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其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不可移动文物,并对近现代工业遗产和民居村落重点普查。
普查工作内容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经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掌握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根据普查成果,由县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我县文物普查的具体安排为:2008年3月底以前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培训工作;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村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文物普查是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颁发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新邵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设在县文物管理所。县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我县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所属各村应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各类文物信息,以确保我县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文物普查的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文物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文物普查资料。同时,文物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文物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文物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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