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邵县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住院费用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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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来源: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农村合作医疗单病
种住院费用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住院费用控制标准(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管理,有效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湘卫合运发[2007]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高度重视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控制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严格控制参合农民医药费用不合理的增长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参合农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情况,在保证患者得到有效救治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在临床用药和检查时要坚持“四不”原则,即能用国产药就不用进口药;能用低价药就不用高价药;能用普通设备检查就不用高档设备检查;能明确诊断的就不重复检查。参合农民使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以外药品,其费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10%以内,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5%以内。对参合农民就医使用特殊材料、特殊治疗、特殊检查项目要实行事先告知和认可制度。县内各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酿溪镇医院除外)年人平住院费用控制标准为700元。

三、实行药品价格公示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管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大医院诊疗服务的公开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参合农民权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医院醒目的位置标明医院常用药品价格,方便群众监督。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乡镇合管站要认真按照《新邵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药品价格公示情况及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因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诊疗而造成医药费用超出《标准》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补偿给参合住院患者,县合管办不予补助报销,并按合管办与各定点医院原签订的协议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附件:新邵县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控制标准


附: 新邵县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控制标准

序号

病 种

病种费用控制标准(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1

正常分娩

500

700

2

剖宫产(首次)

1800.00

2000.00

3

宫外孕(不含输血)已破

1800.00

2100.00

4

宫外孕(不含输血)未破

1500.00

1800.00

5

子宫肌瘤

2500.00

3200.00

6

乳房纤维腺瘤(良性)

1200.00

1800.00

7

卵巢囊肿(单侧)

1800.00

2000.00

8

卵巢囊肿(双侧)

2200.00

2400.00

9

急性阑尾炎(单纯性)

1300.00

1500.00

10

急性阑尾炎(化脓性)

1700.00

1900.00

11

急性阑尾炎(并穿孔)

2000.00

2200.00

12

单纯性胆囊切除

2800.00

3000.00

13

胆囊炎、胆囊结石(单纯性)手术

2800.00

3000.00

14

肾结石(不含输血)

2800.00

3200.00

15

输尿管结石(单侧)

2500.00

2800.00

16

膀胱结石

1500.00

2000.00

17

成人疝

1100.00

1500.00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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