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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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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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9〕19号

登记号:XSDR-2009-00018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邵县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

第一条 为加速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设,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促进工业废渣的开发利用,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使用墙体材料建设工程以及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 本县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由县墙体材料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由县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墙改办)组织实施。县墙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限制生产和关停整改粘土实心砖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本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的落实、处罚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
(五)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各项专项基金;
(六)完成县墙体材料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技监、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
对于停产或淘汰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的土地不再利用的,要限期复垦。
鼓励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仍逾期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县房产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第九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向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县墙改办应从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作为清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

县墙改办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未派员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条 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建筑工程竣工图、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以及县墙改办验收后签署的验收意见等资料,经县财政局、县墙改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退手续。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含50%)的,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实际使用比例清退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清退:
(一)单体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50%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县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擅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对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县工业经济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的,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报建等有关手续,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单位,由县工业经济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控制向非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制品生产企业供地,限制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资质的审查、评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质量须接受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县墙改办委托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新型墙体材料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建筑市场。未经质量检测合格擅自销售的,县墙改办可会同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停产,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县墙改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八条 县墙改办应严格控制各镇乡新办、转产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数量,根据镇乡大小、人口数量控制企业个数,大镇乡控制在3-5家,小镇乡控制在1-3家。
第十九条 县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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