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S217线新邵段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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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新政发〔2010〕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S217线新邵段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S217线新邵段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实 施 办 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和《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发〔2009〕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现状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按湘政发〔2009〕43号文件标准执行,荒田、荒土的补偿标准分别按水田、旱土补偿标准的85%计算;青苗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市政发〔2008〕16号及新政发〔200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一)征地补偿费
水田按30723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荒田按26115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旱土按21506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荒土按18280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园地按18434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按16898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非经济林按13825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宅基地按30723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水塘、坑塘、山塘和农村道路(不含山间小路)、水渠、水沟、晒坪等设施农用地按30723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坟地及荒地、荒山、石山等未利用地按13825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按照土地征收时种植作物种类及生长情况确定,一般按地类既定平均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1)计算;种植特种经济作物的,按种植经济作物种类给予补偿(见附件3)。同一地类只能给予一种青苗补偿。凡属发布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其他青苗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见附件1):桔园地投产树按每亩70株、每株7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桔园地幼树按每亩120株、每株2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桔园地幼苗按每亩150株、每株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它果园地投产树按每亩70株、每株5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他果园地幼树按每亩120株、每株1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他果园地幼苗按每亩150株、每株3.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茶园地按每亩7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成片经济林成林地按每亩120株、每株12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成片经济林幼林地按每亩150株、每株3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成片非经济林地成林地按每亩120株、每株8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成片非经济林幼林地按每亩150株、每株2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坑塘、山塘、宅基地、坟地、渠沟、路、坪及荒石山等未利用地不计青苗补偿。
零星果木和零散树木按下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2) :零星果木分幼苗(苗高1.5米以下)、幼树(树高1.5米以上)和成树三类标准进行补偿;零散树木按幼树(胸围20公分以下)和成树(胸围20公分以上) 二类标准执行。
特种经济作物如尾参、百合、白芍、杜仲、三七、白果等,按照品种、栽种年限给予补偿(见附件3)。
(三)迁坟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并按规定补偿迁坟费(见附件8);逾期未迁者,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按照重建安置形式进行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房屋等级和补偿标准(见附件4)。
(二)其它设施补偿标准
拆迁房屋内外装饰及其他设施,应该增加补偿的,按附件7标准计算。
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其他补助费用
1、搬家费:根据拆迁户现有常住人口数每户补助360元(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90元)。重建安置计付两次搬家费。拆迁营业、生产用房计付一次搬家费(见附件6)。
2、过渡费:根据拆迁户现有常住人口数每户每月补助270元(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90元)。重建安置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见附件6)。
3、分散重建安置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每户补偿一定数额的水、电、道路、基础超深、场地平整费(见附件9)。
一个户有新老房屋两本证的,按一个户补助;一本证多户居住的,只加人口不加户。
三、安置办法
该建设地段为城市规划圈外,只实行分散重建安置。安置地面积按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一般以拆多少安置多少为基本原则。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可安置90平方米;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150平方米,占用有耕地的只安置15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210平方米。安置地面积超出被拆迁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补付安置土地成本费用。
四、拆迁安置管理
(一)对拆迁户实行奖罚措施。凡拆迁户按照要求在入户签订协议的当日签订好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正房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腾出土地的,再给予被拆迁房屋正房补偿总额3%的奖励。对不按期完成拆迁任务并腾出土地的拆迁户,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执行费用由拆迁户负责。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必须在调查补偿登记时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等证件。
(三)拆迁户的新址地基必须在本村组内自选,必须符合本村组规划要求,必须严格依程序报批,其规定范围内的安置用地报批报建费用由征地单位负责支付。
五、付款方式及资金管理
(一)征地补偿款由县国土资源局以银行打卡的方式设立专户一次性付给被征地单位。
(二)房屋补偿款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国土资源局以银行打卡设立专户的方式先付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的70%给拆迁户,其余30%在拆迁户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经新邵县省道二一七线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和相关镇乡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电源资金由新邵县省道二一七线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掌控,作为电力部门对拆迁户的断电、架设临时用电、新房建成后正常供电的专项经费使用。拆迁户的水源、道路、基础超深、场地平整费待新房基础到正负零后作为第三笔资金直接拨付给拆迁户。
(四)水系、水塘、公共道路等公益设施需要恢复的,相关征地经费和造塘经费不得自行分配和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设施恢复使用。
六、临时用地补偿
(一)凡公路工程征地红线以外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临时用地,包括便道、制梁(板)场、铺轨基地、拌和场、取弃土场、堆料场、临时驻地、采石场等用地,按照尽可能不占用耕地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的原则, 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政策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方可用地。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水田每年每亩1403元;旱土每年每亩893元;水塘每年每亩1403元 ;果园及其它经济园地每年每亩874元;林地每年每亩补偿590元;荒山、荒坡、空坪隙地及其他未利用地每年每亩补偿200元;占用范围需清除或损坏附着物及树木的,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另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3年,确因工程需要可适当延长使用期与工期一致。临时用地为耕地的,按省政府批准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施工单位向新邵县省道二一七线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或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复垦保证金或由项目业主统一担保,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复垦义务;当施工单位不履行复垦义务时,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复垦义务。施工单位按复垦方案实施复垦,达到耕作功能条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全额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四)占用道路、水系的,如征得村民同意,不需要恢复的,除一次性给村民青苗补偿费外,不再给予补偿。
(五)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允许搞永久性建筑物,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违者依法查处。
(六)经营性采石场必须办理用地审批和采矿手续,严禁损坏耕地。
(七)因公路施工损坏的道路、水系,由施工单位按照功能不减、标准不减、质量不减的原则进行维护和恢复。施工单位撤离后,如道路、水系恢复不到位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七、本办法仅适用于S217线新邵段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
3、特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4、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5、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7、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
8、迁坟补偿标准
9、分散安置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
10、房屋室内外几个缺项核减系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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