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县财政局《新邵县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新邵县县直非常设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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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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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制订的《新邵县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新邵县县直非常设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新邵县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直机关会议费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节减会议费用支出,减轻财政支出压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各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县委、县政府全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各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会议。
三类会议: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县直各部门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县直各部门召开的部门性工作会议。
第三条 县级各类会议要本着“精简、务实、节俭、高效” 的原则,采取“大会少开,长会短开,部门会议联开”的办法,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一类会议应按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时间;二、三类会议中除党派团体代表大会外,一般时间安排为1天,最多不超过2天。
会议主办单位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除规定的会务人员外,会议驻地代表一律不安排食宿。一类会议的驻地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餐,未安排就餐的,每天每人可发放生活补助10元。
第四条 全县各类会议实行定点办会制度。由县财政局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2家具备一定接待条件的宾馆作为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并按规定签订协议。
一、二、三类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召开。在定点单位范围内,会议主办单位可自行选定会议接待单位。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在非定点单位开会的,其会议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之内。
第五条 在本系统、本单位招待所召开的会议,且主办单位与招待所协议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的会议,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以不纳入定点管理范围。
第六条 会议费支出标准。
(一)住宿标准每人30元/晚,伙食补助标准每人29元/天(一类会议每天增加3元)。
(二)非脱产人员误工补助费每人10元/天,往返车船费标准如下:

单位

金额

(元)

单位

金额

(元)

单位

金额

(元)

酿溪镇

3

太芝庙乡

22

龙溪铺镇

22

严塘镇

4

潭溪镇

16

迎光乡

22

雀塘镇

8

寸石镇

10

巨口铺镇

14

陈家坊镇

15

坪上镇

20

小塘乡

16

潭府乡

16

大新乡

22

新田铺镇

8


(三)资料费:凡一次打印150份以上(含150份)的材料,双面印刷每张0.18元,单面印刷每张0.1元,不另计打字费用;一次打印150份以下的,另加打字费每张3元。重要会议只印发领导讲话和工作报告,一般会议原则上不发资料,确需发放资料的,则按参加会议单位发放,不得发放到每位与会人员。
(四)一般会议不得使用资料袋,确需使用的,由县财政局定点采购。
(五)会议会标、奖牌制作在以下标准内支出:
1、县委小礼堂、县委县政府五楼会议室主席台横幅(贴不干胶字)60元/幅,会场外横幅(丝印)45元/幅,直幅35元/幅。
2、县委大礼堂主席台横幅120元/幅,会场两边横幅80元/幅,柱子上直幅80元/幅(以上会标贴不干胶字)。
3、一般工作表彰只能使用荣誉证书,确需制作奖牌的,需报请常务副县长、财政局长批准,每块不得超过40元,荣誉证书每本不得超过10元。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在我县召开的有关会议,县财政给予1万元以内的适当补助,且每年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 会议费审批结付程序。依据会议类别分两种情况:
(一) 对于一、二类会议的经费实行“单位申报,财政审批结算”的管理办法。除县委、县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外,会议主办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会议批复、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作为结算会议经费的基本依据。会议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除经常务副县长直接审批的从会议经费中拨付的费用外,一律由会议主办单位协助县财政局直接与会议相关单位结账。
(二)三类会议中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县直各部门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县财政预算安排了部门专项业务经费的,会议经费由部门专项业务费中支出;县财政没有预算安排的,可视情况审批。县直各部门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全年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召开的必须报请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会议经费开支由主持会议单位和县财政局直接与会议相关单位结账。部门单位自行召开的工作会议,其经费由部门单位负担,并与定点单位自行结算支付。
第八条 由县财政局负责会议定点接待单位的资格认定。会议定点单位资格一般一年一定。县财政局应不定期对各会议定点单位接待会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主动征求县直各单位的意见。凡无故不履行接待义务的会议定点单位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九条 凡纳入定点管理范围的各类会议必须在会议定点单位召开。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在非会议定点单位召开会议的,县财政局有权扣减其经费指标。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会议费支出标准,凡擅自提高会议费标准而造成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铺张浪费,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新邵县县直非常设机构财务管理
暂 行 规 定
(县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切实规范全县各非常设机构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非常设机构是指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或者从我县实际工作出发,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为完成某项中心工作或重点项目建设而从有关单位临时统一抽调人员组成的,实行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工作机构。
二、非常设机构的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和上级部门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非税收入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非常设机构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置专户管理。
四、各非常设机构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努力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抽调人员在非常设机构工作期间,只能享受如下津贴或补助。
(一)外勤补助费:县城内的每人每天补助6元,驻乡镇或村所在地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二)县城内交通补助费每人每月60元;
(三)加班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但每人每月加班最多不得超过8天;
(四)春节上班报到补助费,其标准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五·一”、“十·一”、春节长假值(加)班补助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六)单项中心工作或项目工程专项奖金,其标准按县委、县政府或县财政部门批准的金额发放。
(七)电话费不予报销。
六、只有在非常设机构实际参加工作的人员才能享受上述规定的各项津贴和补助。抽调人员除享受上述规定的津贴和补助外,不得再发放其他任何项目的津贴和补贴,抽调在几个非常设机构工作的人员,只能在一个非常设机构领取津贴和补助。
七、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非常设机构的专项资金审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其中较轻的,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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