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金三角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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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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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3]32号


酿溪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驻县市属以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金三角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强金三角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对金三角市场的管理,进一步优化金三角市场的经营环境,确保金三角市场的繁荣、稳定和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负责金三角市场的统一管理。其他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凡需到金三角市场执行公务的,应在市场中心的配合下进行。
二、金三角市场内的所有经营户必须服从市场中心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在指定的地点、摊位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宽、超高、超线、超范围经营。
三、金三角市场内的所有经营户、消费者和居民必须严格遵守市场卫生管理制度,不得乱丢、乱倒垃圾,不得在市场内乱贴乱画。
四、加强对金三角市场周围划行归市的统一管理。仁山路(工行至粮食局路段)、大新街(工行至地税局路段)、新涟街(市场东头至电影院与市场之间消防通道地段)的划行归市统一由市场中心管理。上述地段的门面出租,必须符合金三角市场划行归市的要求。
五、加强金三角市场周围的摊担管理。仁山路口早晨7时后、下午7时前,严禁出租摩托车停车待客和摊担叫卖经营。在金三角市场统一划行归市管理的区域内,严禁摊担经营者沿街叫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节假日摆摊或占道搞展销。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场中心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规物品,处50元至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扣营业执照。
七、对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辱骂殴打市管、城管、工商等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市场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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