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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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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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湘政发[2005]3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专项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周密安排部署,进行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和纠正无证勘探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业权市场日益规范,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包括砂石、粘土矿,即采石场、砖、瓦窑等)。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依法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拆除违法矿山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采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整顿和关闭严重破坏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煤炭、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整顿,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执行。对省道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和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影响铁路、公路、重要水体、水利设施安全的矿山,要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煤炭、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全面清理、纠正、撤销。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中纪委中纪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法发电[2005]71号的规定处理。
(五)对保护性开采的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继续实行开采总量的控制,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突出问题。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六)不断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必须在矿业权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公开协议出让结果。对以往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在企业改组改制和矿业权变更或延续登记时,要进行有偿处置。对擅自转让矿业权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矿山,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七)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落实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举报非法采矿有奖、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制度,建立起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采取各镇乡及有关职能部门自查自纠、上级抽查督办相结合的办法。整个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至2007年10月底结束,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
1、各镇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5]28号、湘政发[2005]30号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成立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全面部署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查找问题阶段(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各镇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发[2005]28号、湘政发 [2005]30号等文件的要求,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清查工作为切入口,全面开展“三查”工作:一是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二是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三是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尽快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各镇乡对本区域内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
(三)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各镇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并逐一进行登记。对无证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超层越界采矿行为,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打好永久性封闭闸,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将探矿权、采矿权倒买牟利的,依法从严查处;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浪费的行为,按照刑法第343条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勘查开采过程中造成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无合法矿产品来源的矿产品加工厂和一个矿区范围内非法设立的矿中矿、一证多矿井的,一律予以关闭。对各类矿山企业要一视同仁,坚持自查自纠从宽、立案查处从严。凡在整治期间,矿山企业能够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的,从轻处理;凡已立案查处特别是顶风而上、屡禁不止、以身试法的,将从严从重坚决打击。
(四)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在前阶段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集中研究和整改,按照“有偿有序、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严格规划管理,编制实施和调整采矿权设置方案,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抓大关小、扶优淘劣,关闭一批管理粗放、整改无望、不具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压缩矿山企业数量,整合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各镇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此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9月底完成,2007年10月份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全县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审批手续,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如因整顿工作不力造成非法采矿事实长期存在或因非法采矿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严格依法从严进行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全县矿山资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顾 问:傅立卿
组 长:夏晓山
副组长:陈军渝 张放
成 员: 姚荣生 侯更新 刘建民 陈新祥 李凡中 李青元
谢跃东 段志远 石玉生 孙卫东 朱西就 肖志明
张卫斌 禹 军 李传吸 周 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新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镇乡及相关部门要按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工作协调,扎实推进全县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工商、商务、环保、安监、煤炭、国税、地税、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人列席会议。重点研究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政策性问题,部署统一的联合执法行动、各项专项清查或督查行动,对各镇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阶段性验收和全面验收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要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对在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查,确保质量
各级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报告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通报整顿和规范的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整顿和规范工作动态,交流经验,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切实提高整治质量和成效。县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深入进行。县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并予以通报。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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