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湖南省政府网
       
邵阳市政府网
注册
 | 
登录       
无障碍浏览
       
繁體中文
县政府
政务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府数据
互动交流
大美新邵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网站首页
县政府
政务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府数据
互动交流
大美新邵
《新邵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文件拟制、审核、解释、备案、公布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5]58号文件及《新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政发[2003]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政府文件,是指以县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名义制定的所有公文。
本规定所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第三条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不得向社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得下发表彰决定和通报,不得以各自的名义签订合同或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政府办秘书组归口管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文件。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向县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直接送县政府办秘书组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除紧急情况外,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条 县政府文件由县政府所属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代拟文稿,涉及重大的、全局性问题,由县政府办秘书组负责或组织起草。
第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县政府所属相关的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综合性、涉及全局、内容比较复杂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法制办)负责或组织起草。
第七条 起草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法律有规定的或县长认为有必要的,由县法制办组织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县政府文件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改革精神,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政策措施要切合实际,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应维护文件的一致性、严密性、条理性、简明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确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在全县性会议上下发及上报的文件,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或上报前10个工作日内将代拟文稿报县政府办审核,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需要速办的,应当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第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采取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方式报送。报送县政府办审核的文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以单位名义报送;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文稿,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县政府文件由县政府办秘书组核稿,按程序经县政府办负责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审签后,报送县政府领导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签发。不得违反规定,出现“倒签”文件现象。
县政府表彰性文件在报审前,应送交县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财政等负责实行“一票否决”考核工作的部门会签。
第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县政府办领导审签前应送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工作或职责的,应先交有关部门会签,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署明确意见。
县政府各部门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附送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制定文件的法律依据条款、制定文件应解决的主要问题、该文件规定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法规依据、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论证修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报送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县政府办秘书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文稿有分歧意见的,由县法制办召集起草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成功的,及时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法制办将争议的实质及倾向性意见向县政府办主任报告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涉及全局和重大问题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在会前3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稿及有关依据送县法制办,由县法制办将倾向性意见向县政府办主任报告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县内各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需在县内电视台播放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许可等内容的通告、公告、通知,应经县法制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在电视台播放。
第十五条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送交县法制办审查,报县政府办主任把关,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签字后方可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与县长印章。
涉及本级或上级财政拨款、上级资金的项目,以县直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县直单位应当将合同或协议草案送县法制办审查,县政府办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正式合同签订后,起草单位应将正式合同文本连同审定的草案一并交县政府办秘书组存档,并报送县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批转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包括征求意见的文稿),各镇乡各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
各部门(单位)办理公文的回复意见应加盖本部门(单位)印章,不得以单位内部股室的名义或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形式回复。回复意见应采用打印文稿,不得提交手写件。
第十七条 凡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县法制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草案,县政府办主任把关,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后,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作出书面解释。
第十八条 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请求县法制办解释的,有关部门和镇乡应提交书面请示,县法制办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县法制办提出意见,县政府办主任把关,报县政府领导同意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新邵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新政发[2005]25号)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审定通过后,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文件形式发布。经县政府办主任同意,县政府和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可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并由县政府办秘书组将文件正本一份送交县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各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满一年应对该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执行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评估结论书面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法制办有权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向县政府提出修改或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行政机关和县直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邵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新政字[1992]第03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央和部委网站
省级政府网站
市级政府网站
县区政府网站
部门乡镇
其他网站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
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
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