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规范城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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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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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9〕15号

登记号:XSDR-2009-00016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规范城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八日

新邵县规范城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城区基本建设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市政发〔2009〕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除法律、法规明确可以缓征、减征、免征的外,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刚性收费,既不准多收,也不准少收。
第三条 对下列各类项目给予鼓励和优惠政策:
(一)工业类
新邵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类(含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包括车间、仓库、研发中心、职工公寓、办公楼及其他非商业性设施),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5元/㎡执收,白蚁预防费和服务性收费按25﹪执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免;不在新邵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类(含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标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条优惠政策的工业类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县人民政府认定:1、在新邵境内独资或合作兴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审批立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矿产资源开采、小水电开发项目除外)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2、进入新邵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强度达到6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办理好外资审批、工商登记注册、验资等手续的境外投资企业。
对凡是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投产后每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旅游项目、全国前500强企业或省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规范收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可以根据该项目的具体需要实行“一事一议”,进入“绿色通道”,享受特殊优惠。
(二)基础设施项目
政府直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缓交,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全免。
(三)公益类
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制学校、部队等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包括上述单位经营实体的建设项目)的非经营性用房和非住宅建设,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8元/㎡执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6元/㎡执收,白蚁预防费按40﹪执收,服务性收费按30﹪执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20﹪执收。
2、非义务教育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兼有营利性质的科研、卫生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1元/㎡、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8元/㎡执收,白蚁预防费按40﹪执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30﹪执收,服务性收费按40﹪执收。
(四)省市县重点工程
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中属于本文件鼓励和优惠政策范围的,分别适用各条规定;不属于本文件鼓励和优惠政策范围的非房地产和非商业地产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1元/㎡,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8元/㎡,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按40﹪执收。
(五)房地产类项目
1、地面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2元/㎡执收,白蚁预防费按70﹪执收,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625元/㎡执收(裙楼部分按12元/㎡执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按50﹪执收。
2、一次性成片改造旧城报建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区一次性报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完善的成片统一开发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2元/㎡执收,白蚁预防费按70﹪执收,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10元/㎡,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按50﹪执收。
3、第三产业类项目如宾馆、市场、物流中心等符合本条第1、2项的,分别适用该条规定。
4、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按30﹪执收。但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必须在60㎡左右、廉租住房套型面积必须控制在50㎡以内。
5、拆迁安置房建设。拆迁安置地在被拆迁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内或按政策应享受的最低安置面积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全免。
(六)其他类
前述五类以外的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8元/㎡,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13元/㎡执收(但地面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3米以上的,应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原因不能修建的,按首层建筑面积780元/㎡执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按80﹪执收,服务性收费按60﹪执收。
第四条 未列入新邵县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刚性收费标准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政策规定的执收标准下限执收。
第五条 发改部门规定的不同建设项目涉及的具体收费项目减免规定如优于上述优惠政策,按发改部门的规定执行;发改部门规定的应收费项目,本文件有优惠(少收)规定,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中优惠政策交叉的,适用其中最优惠的一条。
第六条 房屋建筑各项收费项目按物价文件规定以造价(综合造价)计收的,可换算成按面积计收的换算成面积计收,构筑物、道路、桥梁等不能换算成面积的,仍按造价计算。
第七条 本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未动工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减免规定。
第八条 上述各项优惠减免规定不适用于上缴省市或由省市直接执收的收费和土地出让金、工本费、房地产开发监控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第九条 上述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如因上级政府变更、取消或新设,则按照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及时调整。
第十条 上述各项按比例优惠减免规定均按该项收费应收标准的下限计算。
第十一条 各项收费执收办法:
1、县城区内生产性(经营性)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办公用房、商品房开发、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危(旧)房改建等所有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出让、报建、产权登记等涉及的收费均应执行本文件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办事窗口,所有相关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相关联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授权窗口直接执收。
2、规范收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优化办主任、财政局长、监察局长、发改局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商务局长和有关执收部门负责人组成。
3、各类投资项目所涉及各类收费由县政服务中心按照县政府关于基建并联审批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各窗口分阶段实行一站式收费,具体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制定。
4、综合验收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查核实际竣工面积与批准面积、申报面积是否相符,发现竣工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申报面积的,应当书面告知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应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超面积部分不予优惠。
5、上述各项收费,应当由施工方缴纳的,可由建设方垫付,建设方凭有效票据再从工程款中予以扣还。
6、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提供相应服务才能收费的原则。前述六大类项目涉及服务性收费减免的,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下列服务性收费项目因市场竞争性较强,可由委托人与执收单位协商并由主管单位负责协调确定收费比例或额度, 但最高额不能超过应收标准下限的70%:即拆迁服务费、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设计费、招投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定位放线费。
(2)下列服务性收费可由委托人与执收单位协商并由主管单位负责协调执收,但最高额不能超过应收标准下限的60%,包括:宗地价格评估费、房屋价格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估编制费、项目可研评估费、土地调查测绘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地形图光盘购置费、晒图费、施工图审查费。
(3)下列服务性收费应当按前述六大类规定的不同减免幅度执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地规划技术论证费、防雷技术评估费、防雷工程监督检测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房屋测绘服务费、房屋查档费等。
第十二条 各执法执收单位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规定要求将本单位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向社会公布,并报县优化办备案。
第十三条 执法执收单位及其执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文件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多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前的在建项目不适用本规定,按县委、县政府原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新邵县2009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刚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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