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4〕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2004年度财源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新邵县2004年度财源建设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着力增强财源后劲,严格依法治税,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凡在新邵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在县内财税机关纳税、税收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当年入库税收:企业5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10万元以上(均不含稽查入库税收、预交税款、罚没收入、服务费、省级税收、免税、减税、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税收,下同)
(二)纳税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当年新办企业除外);增长幅度特别大的,视实现的税额予以奖励。
(三)地税所占比例不低于国税入库税收的25%;
(四)有较强的纳税意识,主动申报,及时足额纳税,当年无欠税。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有偷、漏、逃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或有影响的;
2、有暴力抗税行为的;
3、有严重违纪违法、违反国家政策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当年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奖20000元;当年入库税收200—299万元,奖15000元;当年入库税收100—199万元,奖10000元;当年入库税收50—99万元,奖5000元。奖金分配:法人代表占50%,其他班子成员占50%。
(二)个体工商户当年入库税收20万元以上,奖4000元;当年入库税收15—19万元,奖3000元;当年入库税收10-14万元,奖2000元。
(三)纳税增幅特别大且增加的县级可用财力在80万元以上的,奖价值20万元的小车一台,在此基础上,县级可用财力每增加10万元,奖励小车的标准提高1万元。
三、奖励来源
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财源建设奖励基金。
四、评奖办法
在2004年度财税入库完成后,由县内贸办牵头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条件审查核实(具体数据以国税、地税入库税单和财政局审核的数据为准),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财源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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