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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美新邵
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救助体系的通知》(湘政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义
我县是人口大县和经济欠发达县,城乡贫困人口较多,社会救助任务繁重,特别是贫困人口的救助需求,已由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向解决就医、子女升学、法律援助和住房等方面发展,为社会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集社会各方面力量实施多渠道、多种类的救助已势在必行。建立以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灾民救济为基础,以临时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传统社会救济存在的重复救助、遗漏救助、随意救助等问题,能使救助工作形成覆盖面更广、功能更齐全、资源更丰富、效率更高、效果更好的格局,为解决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对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持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坚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应该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配套,规范救助,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行。
三、确定救助对象
城乡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城市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农村五保户、残疾人、灾民、重 点优抚对象和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四、健全各种救助制度,加强救助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凡符合低保要求的,要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严把进口关,畅通出口关。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及财政承受能力,科学调整救助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保障基金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补差水平。进一步完善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和发放制度。要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和完善监督监察管理机制。加大对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的低保工作队伍。
(二)规范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坚持低标准、窄范围起步,逐步提高、分类救助的原则,花大力气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操作程序,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切实落实五保户供养制度。全面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实行应保尽保。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不断提高供养水平。
(四)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合理确定病种及医药费补助标准,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五)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紧急救援机制,提高紧急救援能力。各级要建立灾害应急救助预备资金和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要广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为社会互助提供平台。
(六)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让自愿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交学杂费,适当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减半收取学杂费,考入高等院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要整合各种教育救助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各种教育救助计划和措施,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帮扶,确保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学、辍学。
(八)建立住房救助制度。逐步开展廉租房建设试点工作,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住房困难户提供廉租房,逐步实施农村“爱心房”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农村特困户和灾民的无房问题、危房改造问题。
(九)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了解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状况,政府主办的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职能,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减免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费用。
(十)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和其他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十一)建立城乡社会救助的财力支撑体系。各级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要整合各方面的社会救助资源。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建立和完善经常性捐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为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工商、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税务、水利、电力、广播电视、扶贫和司法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各项救助制度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城乡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和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基础工作的领导,相应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实施,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管理体制,共同做好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县民政局作为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配套救助政策,抓好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五保户供养、救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等工作。
县财政局应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救助资金,并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适当安排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经费。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城乡救助对象子女的教育救助方案和有关配套政策,落实城乡救助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学费、免学杂费、补寄宿生生活费)和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有关救助政策。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两条保障线”的工作,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低保对象、残疾人和其他特困对象就业,免费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积极推进特困群体就业岗位开发和服务体系建设。
县司法局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制度,对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体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费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县卫生局负责督促落实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优惠政策;协助县民政局做好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定点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县农办、县科技局负责制定科技援助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县残联负责制定残疾人救助方案,认真落实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将低保户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初装费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大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建设局、县房产局负责落实城镇低保无房户的“廉租房”政策和城镇困难户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抓好“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建设。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电力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妇联、团县委、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优惠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抓好救助资金审计、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纪单位以及违纪人员的相关责任。
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协助县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的管理和审核工作。各村(居)委会、社区应承担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在基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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