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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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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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4]1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新邵县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规定



为了引导和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高全县计划生育的整体水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一)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给予下列奖励:
1、国家干部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奖金的发放。
2、农村居民晚育的,由户籍地镇乡人民政府减免公益事业费资金统筹;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现金150元。
(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实行以下优待奖励: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支付。
2、农村在集体收益分配、审批宅基地时,独生子女家庭可以增加一人份额。
3、农村独生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由户籍地镇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杂费。
4、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有关优惠待遇的夫妻,今后如再生育二孩必须退还所享受的独生子女所有优惠待遇,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2、发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3、输卵(精)管结扎术;
4、人工终止妊娠术;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从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支付,国家工作人员则由所在单位支付。
(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贫困户,县民政局优先实施社会救济,县扶贫办及镇乡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
(六)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鼓励群众优生优育。
二、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实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规范管理使用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保障县、乡两级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足额到位,保障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的经费落到实处。
(二)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内容。对未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单位,一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三)各镇乡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宣传贯彻《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落到实处。
三、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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