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通〔2011〕2号
登记号:XSDR-2011-00004
为减少塑料购物袋对环境的污染,引导、鼓励广大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0.025毫米以上厚度的塑料购物袋时,必须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
四、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型包装袋。
五、大力提倡使用布袋子、菜篮子等可重复使用、可降解的耐用型购物袋。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