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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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法制办
  • 更新时间: 2011-11-29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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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1〕20号

登记号:XSDR-2011-01002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大意义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民参与民主议事的主动性和执行民主决议的自觉性,有利于农民行使自身民主权利,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引导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真正发挥农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作用,依靠农民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建设集体公益事业,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快速发展,提高农村发展水平。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广泛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宣传培训
各镇乡、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村、入户、到人。通过广泛宣传,让农民深入了解筹资筹劳的原则、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等内容,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基层干部开展培训,使其掌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民主议事程序、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提高镇乡村组干部贯彻落实筹资筹劳政策的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
三、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
(一)严格界定筹资筹劳适用范围。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为: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严格界定筹资筹劳议事范围。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在界定议事范围时,要遵循受益主体和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议事、谁出资出劳。建制村内部分人受益的事项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采取受益村协商、镇乡政府协调,分村议事、分村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协调受益村共同组织施工。
(三)严格界定筹资筹劳对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我县属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向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项目,不得以筹劳的名义变相集资。
(四)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开展筹资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根据省制定的筹资和筹劳限额标准,筹劳的限额标准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属于筹劳的项目,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可由村民委员会雇请其他劳动力完成投工。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群众公布。
(五)严格执行民主议事程序和筹资筹劳方案审批程序。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一事一议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提交村民会议表决的筹资筹劳方案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筹资筹劳方案时按一户一票制进行,必须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必须经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并书面答复。
(六)认真落实有关减免政策。开展筹资筹劳,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
四、切实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一)规范工作程序。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经村民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规定的标准和数额进行。镇乡人民政府要将筹资筹劳方案规定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及数额登记到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印制的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上。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事项、标准及数额。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收取资金和安排劳务时,要向出资出劳人出具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义务,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要进行说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二)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及劳务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要将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筹资筹劳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分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三)健全管理制度。镇乡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事一议档案管理制度,将村民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签字件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形成完备的档案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养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筹资筹劳项目形成的资产,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养护资金来源,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五、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制度
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村民一事一议项目给予奖补,调动农民筹资筹劳建设集体公益事业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扶持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群众需求迫切的村内道路修建及硬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等项目。
六、强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镇乡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筹资筹劳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和超范围、超限额标准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挪用、平调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借一事一议之名乱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并及时向村民清退违规资金,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各镇乡和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对强制村民出劳的应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违规违纪筹资筹劳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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