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等单位《新邵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1-11-14 04:09
来源: 更新时间: 2011-11-14 04:09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新邵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新邵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
实 施 方 案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县审计局 县监察局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成果,确保今年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任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2010〕5号)及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湘农改〔2011〕1号)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省级抽查工作的通知》(湘农改办〔201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化解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省确认锁定债务为目标,在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任务,同时建立健全制止发生新债的稳定机制。
(二)基本原则:1、“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2、先清后化原则;3、依法依规原则;4、公开公平原则;5、逐步化解原则;6、资金直达原则。

二、化债范围
(一)时间范围。我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时间范围严格限定在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化债期间)。在化债期间立项但未开工的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债务不得纳入债务化解范围。在化债期间立项并开工的建设项目,在截止日后新发生的债务不得纳入债务化解范围。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期间已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不得重复纳入化解范围。
(二)项目范围。本次化解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只限定在化债期间农村中小学校形成的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债务。学校教职工宿舍建设负债、工资津补贴发放负债、产权不属于学校的资产负债、学生公寓建设负债等不包括在此范围。
(三)学校范围。以学校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作为界定标准,没有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化解范围。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公办学校不纳入化解范围。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并纳入化债范围的中学,在化解期间既有初中又有高中的,按照债务形成时的初中、高中学生人数比例分摊债务,高中部分的债务不包括在内。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学校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按照属地原则一并纳入化债范围。

三、债务规模及其构成
在学校自查、县级审计、省级抽查的基础上,省确认锁定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3577.14万元,其中本金3117.44万元,利息459.70万元。按债务主体分:农村中小学校3072.89万元,村级组织504.25万元;按债务用途分:基本建设3412.29万元,教学设备147.31万元,其他17.54万元;按债务来源分:金融机构贷款58.10万元,施工单位垫款157.86万元,欠个人款项2818.40万元,其他542.78万元。

四、化解步骤及内容
经省级确认锁定债务后,我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剥离登记债务。根据省级确认锁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逐一填写《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剥离申请批复表》(附件1)和《湖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确认剥离表》(附件2),与原债务单位、债权人签订《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剥离协议书》(附件3),将债务剥离到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债务转出单位要妥善保管原始债务资料,债务承接单位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专账,双方根据剥离资料对债务剥离事项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完成债务销账和建账工作。县化债办在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剥离后,与农村“普九”债务数据合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实现债务的实时动态管理。此项工作在2011年9月10日前完成。
(二)再次审核债务。由县化债办牵头,组织县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成核实偿还工作组,对省级锁定的债务进行再次审核确认。再次审核确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查账审核:通过调阅账簿、剥离记录、核对依据等方式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再次审核,对没有会计记录的、超出化债范围的、缺少直接证据或仿造、变造、找不到债权人的、通过借新还旧演变成转移性债务的、本次核查时已经偿还的债务坚决予以剔除,对虚假计息、已经偿还的重复计息、不符合政策的非法计息一律核减。
2、会议公示审核:采取以召开会议为主,走访群众为辅的复核方式,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晓率,扩大公示效果。会议由复核工作组主持,一是对学校债务召开债权人、教工代表、党员代表、原债务经办人、原债务审批人、学校总务、校长、中心校会计、中心校负责人联合会议予以确认;二是对村级债务召开债权人、原债务经办人、原债务审批人、村民代表、党员组长、理财小组成员、驻村干部、经管站长、财政所长、镇乡纪委书记联合会议,当场公布债务数据,接受群众监督。会议复核结果结合查账核实情况形成《新邵县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复核记录单》(附件4),与会人员、镇乡长、县教育局主管领导均要签字认可。对群众反映突出、异议强烈的债务坚决核销。此项工作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签订偿债协议。根据复核的债务情况,县化债办组织县教育局和债权人签订偿债协议,填写《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偿还协议书》(附件5),对剔除、核减、核销债务进行书面明确,对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的债务予以协议认可。此项工作与再次审核工作同步进行,在2011年9月30日前签订到位。
(四)偿还兑付。按照政府化债规划,比照农村“普九”债务偿还办法,由债权人填写《湖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债权人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6),严格执行债权人申请、教育局审查、化债办审核、财政局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债务偿还销号的工作程序,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并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和债务监管系统中及时登记和注销,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债务清偿工作有据可查。此项工作在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
(五)开展化债检查。偿还兑付完成后,县化债办组织县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检查工作组,对债务单位的账务处理、债权人资金到位、资料整理、信访稳定等化债情况进行检查,全面展开化债自评自改。此项工作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
(六)申请考核验收。县化债办根据自评自改情况,形成专门材料提请县人民政府向省市化债办申请验收。此项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化债规划和资金来源
(一)化债规划:从2011年8月起至2011年12月底止,全面完成整个3577.14万元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任务。
(二)资金来源:1、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本次化债;2、统筹财政收入,调整支出结构,安排县级偿债资金350万元;3、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4、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5、募集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资金;6、向中央、省、市争取偿债补助资金。

六、偿债资金拨付
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省、市拨付的奖补资金及县级配套安排的偿债资金,要按照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湘农改〔2011〕1号文件规定全部拨入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偿债资金支付的具体流程、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身份证提供本人账户,向县化债办提交偿债申请,县化债办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后,收回债务依据原件,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财政国库部门,由财政国库部门将偿债资金从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拨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国库部门办理拨付手续后,将财政支付凭证(或复印件)分送县化债办和县教育局办理销号和偿还手续,由县教育局作出相应会计处理。
偿债资金优先拨付教师、学生家长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七、化债保障措施
(一)加强化债工作组织领导。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由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化债办具体牵头,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共同参与。县化债办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化债政策文件,建立债务监管系统和债务台账,筹集偿债资金,进行考核奖补。县教育局主要负责组织提供债务资料,落实债权人,接管剥离债务,控制发生新的教育负债。县审计局主要负责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县监察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配合县级工作组召开村级债务复核公示会议,组织村级债务公示,提供债务证据。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进一步提高化解债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有效全面的债务监控体系。在确认锁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建立全面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软件为依托,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联网的债务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化解和资金运行情况,实现对债务的实时监控。县教育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并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强化化债工作监督检查。县化债办、监察、财政、审计、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化债工作正常秩序;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化债工作纪律,严禁随意变更债务数额,严禁随意处置教育资产,严禁虚报偿债金额骗取奖补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偿债奖补资金,严防发生重大群体性集访事件。对有违反债务清理、核实、化解政策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责令限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回偿债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决制止新债发生。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责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不发生新债。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控制新债、化解旧债情况纳入对镇乡和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剥离申请批复表
2、湖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确认剥离表
3、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剥离协议书
4、新邵县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复核记录单
5、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偿还协议书
6、湖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债权人资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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