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令
  • 来源:
  • 作者:法制办
  • 更新时间: 2011-11-29 06:46
来源: 更新时间: 2011-11-29 06:46

第 1 号

登记号:XSDR-2011-00001


当前,森林防火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境内的所有林区、旅游风景区、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及涉爆企业周围2公里区域均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禁止在禁火区域内焚烧秸杆、根茬、杂草及燎荒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禁止在林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燃香点烛、放炮、野炊、放“孔明灯”、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和从事狩猎活动。
(三)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实行专人负责,全天候盯死看牢,杜绝一切火种入山。特别是智障人员的监护人要严格控制智障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严禁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五)严禁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域内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六)在主要入山路口竖立醒目的防火标志、防火彩旗,设立防火检查站,派专人上岗值守。
四、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防火举报电话:3668624)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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