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根据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邵人社发〔2011〕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
1、单位缴费率从原来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上调至7%,职工个人缴费率仍按2%不变。
2、在职职工的医保缴费基数统一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加每月1000元津补贴的标准确定。
3、对县属全额拨款的单位、镇乡、差额拨款单位,县财政分别按基本工资5%、4%、3%的费率负担,用人单位分别按2%、3%、4%的费率负担;津补贴的7%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二、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1、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上调为15万元。
2、起付线以上0至6万元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至15万元为大病互助基金支付。
三、适当调整住院起付次数及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次数由2次调整为3次,第4次及以上住院不再实行起付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三甲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400元,全年最多不超过3次;
2、三乙、二甲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300元,全年最多不超过3次;
3、二乙及以下级别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200元,全年最多不超过3次。
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等大额特殊门诊病人,每个医保年度内享受的特门待遇只按三乙、二甲医院的首次起付标准负担600元。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