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2〕2号
登记号:XSDR-2012-01001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新邵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县有效实施,在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的同时,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国家资金安全,为科教兴县、教育强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范围、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实施范围。
全县(不含县城学校)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均可享受国家提供的营养膳食补助,全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不含县城学校)均是实施学校。
(二)标准及经费来源。
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国家为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原来享受国家“一补”政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可继续享受“一补”政策。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2011年12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召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和中小学校校长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关于营养改善计划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体检(2012年1月4日至1月20日)。由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培训,并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三)对学校现有食堂进行维修改造(2012年1月21日至2月10日)。各学校要按规定对现有学生食堂进行维修改造,添置相关设备设施。现没有食堂的学校(含教学点)要积极克服困难,合理调剂安排营养加餐用房并进行必要的改造,添置必要的炊具,确保课间营养加餐的顺利实施。
(四)正式实施(2012年2月10日以后)。由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发改、监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相关的食品材料进行政府采购。各学校按要求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2012年2月10日以后)。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县监察、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中标企业或工商户提供的食材的质量情况及各学校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每月检查一次,并及时反馈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同时,由县审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教育、监察等部门对国家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审计。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吴劲松任组长,杨小凌、周芙蓉任副组长,谢祚喜、刘建明、陈善斌、李智民、钟冬姣、刘康生、张刚、王森、隆高良、唐超、谭北平、苏建华、罗静、李铁国、石春林、陈激光、杨朗秋、唐艳梅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谢祚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铁国、杨朗秋、唐艳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罗均友、龙剑锋、唐孝长、黄宏光、李忠新、李国云、马跃民、谢子英、肖坤华、何查生、覃小琴、周余良、王向斌、黄雪清为办公室成员。各镇乡、中心校、中小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镇乡、本辖区、本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县教育、财政、发改、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宣传、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中小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并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担负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
1、县教育局负责将此项工作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管理,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系统数据采集、供餐方式的调查摸底及确定工作,监督供餐企业(或工商户)和学校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措施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2、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申请划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县发改局负责把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县物价局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5、县农业局负责所使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6、县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和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7、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供餐企业(或工商户)食品生产进行监督,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8、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9、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10、县教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和个人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的活动。
11、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零利润运行。
12、县广电部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报道工作,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三)确定供餐方式、供餐内容及食品管理。按照安全、卫生、营养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供餐方式与供餐内容。
1、供餐方式与内容。所有学校均实施营养餐计划,供餐内容为熟鲜鸡蛋、牛奶、水果等。
2、食品采购。要将营养餐所需食材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监察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县内营养餐食材供应商和指导价格。每种产品的供应商不少于2家。指导价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学期内不做调整。学校根据县招标确定的供应商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协议。供应商在供货期间必须按其每天供应学校食材数量缴纳至少一周以上的供货保证金。
3、食品配送。县教育局根据所确定的食材供应商,按照集中支付和方便配送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食材配送企业,并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为确保供应食材的数量和质量,配送周期由县教育局与食品供应商和配送企业协商确定,但配送的周期不能超过一周,即每次配送的数量不能超过学校一周的发放量。食品配送到校后,由学校负责清点数量并确认签字,考虑到加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食品供应商要按照实际供应量不低于3%的数量提供耗损(不计入结算数量)。
4、食品储存加工。各学校做好食品储藏、保鲜、加工、发放等相关设施建设。对寄宿制学校有学生食堂的要将食品纳入学生食堂进行统一管理;无学生食堂的学校要采取调剂富余教职工,通过体检和培训后持证上岗,负责食品接收、储藏、管理、加工、发放等工作。
(四)改善学校食堂条件。县教育局要依靠农村校安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危房改造项目,把学生食堂建设列入重点建设内容,加大实施范围内学校食堂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力度,使学校基本具备提供营养供餐的硬件条件。相关单位要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配备和工资问题,保障学校聘用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强化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要对学校营养供餐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县财政局要制定“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经费全部用于在校学生,不允许以金代物,也不得将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家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县教育局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实行“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账目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县人民政府将与食品安全有关单位签订专项责任书,并由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会同县教育、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学校和提供食料相关企业(或工商户)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确保健康安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制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教学秩序稳定。
(七)落实减免政策。县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营养改善工作实施及流通各环节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成本。学校要努力降低食堂运行成本,确保每生每天3元营养补助金都用在改善学生营养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举措,事关我县教育事业发展大计,事关全民身体素质。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完善体制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学校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等配套制度,配足生活指导教师,规范操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和责任分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指导,研究解决“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县教育局要实行班子成员联点包干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要认真审核享受营养餐学生人数,核对后造册登记,报县教育局备案,作为供应营养餐的依据,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学生人数。对弄虚作假者,有关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享受营养餐的学生要实行动态管理,学期中学生数增加或减少时,学校必须及时报县教育局。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不断完善公示制度,设立公示牌,公布供餐企业名单,定期公布专项资金收支情况以及食品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教师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监督委员会,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增加学生营养上。县监察局和县教育局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方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真正把“营养改善计划”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乡、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普及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各学校也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积极支持和配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
(五)加强监测,积累经验。县卫生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学校建立学生营养水平、健康状况监测档案,注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加强监测分析评价,积累营养供餐经验,努力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优化管理,提升质量。各镇乡、县直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营养餐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各学校要按规定核实确定当天在校学生人数,按数发放营养餐,并做好详实的记录登记,做到“三个必须”、“二个确保”,即:必须做到每天学生的定数准确,不能浪费;必须做到每日一登记每月一汇总一报告,做好与供应商相关资料的留存归档工作;必须做到一学期一总结;确保食品安全、确保资金安全。真正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做出水平,做出成效,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全社会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