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2-04-27 10:52
来源: 更新时间: 2012-04-27 10:52

新政办发〔2012〕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新邵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客船和渡船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和《邵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日均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合法渡口或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短途客船集散地码头,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其余渡口、码头应在人流量集中的节假日、赶集日及运输高峰时期实行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
第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始发渡口(码头)及中途停靠渡口(码头)的客船和渡船签单工作,并建立专职签单员队伍。签单员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码头、渡口及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担任,并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镇乡人民政府建立签单发航工作程序及台账,组织对签单员的培训,并对签单发航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客船和渡船的签单发航工作进行监督。对无人签单发航的,要及时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发出整改通知。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必须按整改通知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同时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在全县31个渡口配备签单人员44人,其中签单员39人,签单负责人5人。签单人员工资待遇由聘请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发放,县财政负责补助5000元/人·年,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条 签单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
2、查验船舶载运乘客是否符合核定的定额,杜绝客(渡)船超载违法行为。
3、查验船员证照、船舶证书是否齐备有效,船舶是否配齐持证船员。
4、查验客(渡)船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5、监督船员遵章、规范操作,杜绝雾航、夜航和开“带病船”等违法行为。
6、监督客(渡)船严格执行封渡停航、船舶减载和禁止顶棚放物坐人等安全规定。
第八条 签单发航工作要求
1、签单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第一艘客(渡)船舶发航前必须到岗,到最后一艘客(渡)船舶收班为止。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证照不齐不发航、超载不发航、船况不良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乘客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渡)船舶应立即予以停航,并报告镇乡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2、签单员在执行签单任务时,应按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格式的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所载内容逐一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所记载内容须由当班船员签字确认后才准许客(渡)船发航。
3、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必须放置于签单处(工作完成后交镇乡安监站存档备案),不得随船携带和由船上船员自行签单。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制定签单人员工作考核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解除聘用关系;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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