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2〕18号
登记号:XSDR-2012-01004
酿溪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新邵县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筹集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出售,是指将政府出资新建、购买、改建和通过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的廉租房,向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限价出售。
第三条 廉租房出售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稳定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和售后管理。
第五条 县房产局是廉租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负责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确定和审核工作;县物价局负责廉租房成本价格的审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酿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廉租房出售管理
第六条 廉租房出售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新邵县城区常住户口;2、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3、无房户。
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现租住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5年内出售过房屋,正处在拆迁安置阶段的被拆迁户,均不属于廉租房出售对象。
今后,根据廉租房房源的增加和住房保障范围的扩大,对廉租房出售对象及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申请购买廉租房的家庭,需到县房产局领取《新邵县购买廉租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2、户口簿;3、家庭成员身份证;4、无房证明;5、婚姻证明;6、其他相关证件。
无房证明由社区出具的需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由单位出具的需所在社区核实盖章,最后需经县房产局盖章核定。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等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无房证明需提供原件。
第八条 廉租房成本价由县物价局审核定价,出售价由县政府定价。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水电安装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根据我县实际,2012-2013年我县廉租房出售价格为800-1000元/平方米(按所处地段定价)。以后廉租住房的成本价和出售价格实行每年定价。
第九条 县房产局在认真审核购房人的购房申请和相关证件后,初步确定参与购房抽签人名录。名录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10天,同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标明举报电话。在公示期内收到举报的家庭,县监察局、县房产局安排专门人员查证核实。对弄虚作假的家庭取消其抽签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查证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继续列入抽签人名录。
第十条 在“购房抽签人名录”最终确定后的10天内,县房产局在县监察局的监督和县公证处的参与下公开摇号抽签,中签者与县房产局签订本次廉租房购房合同,未中签者继续参与下次廉租房出售抽签。
第十一条 购买廉租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二条 廉租房出售款由县财政局负责收缴,存入廉租房专户,专项用于县内廉租房建设。
第十三条 廉租房实行全部产权出售制度。
第十四条 廉租房购买人在办理购买的廉租房相关手续且交清费用后,按照房产登记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县房产产权监理处在办理廉租房产权登记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注”栏中注明“廉租房”,并注明购房总价。
第十五条 凡已购买廉租房的个人与家庭,均视为政府已解决其住房困难,今后不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第三章 廉租房售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出售的廉租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 廉租房购买人不得改变所购廉租房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廉租房购买人对所购买的廉租房承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维修责任,按规定交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 出售的廉租住房在办理国土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时,所涉及的税费按以下标准缴纳:国土办证费100元/套,土地划拨改出让,免收土地出让金;房屋办证费200元/套;上述两项费用由廉租房购买人承担。契税全免;营业税1000元/套(由出售方承担,从出售价款中列支)。
第二十条 出售的廉租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继承、捐赠等。确有特殊情况需上市交易的,由县房产局按原购买价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后继续作为廉租房。
第二十一条 廉租房购买人擅自将廉租房出售、出租、转让、抵押、捐赠,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由县房产局依法收回出售的廉租房,并取消该购买人廉租房保障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