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2〕4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新邵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8号)和湘人社发〔201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原则,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自愿按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参保对象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坚持保基本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核定待遇水平。
二、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二)1995年1月1日前曾在酿溪镇等城镇小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原已参保的城镇小集体职工处理问题。在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下发前,城镇小集体职工已采取其他身份或方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维持原参保政策不变。
三、参保程序
(一)时间安排
1、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6月15日为初步摸底和参保原始资料提供阶段。
2、2012年6月16日至2012年7月31日为资格审核认定阶段。
3、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参保登记阶段。
(二)资格认定
1、参保人员资格认定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设立资格审核小组,由王谷生任组长,刘勍、毕文庭、李其柱、谢华松、何剑为成员,实行集体审核认定。
2、由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或镇乡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摸底造册,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再返回镇乡或社区公示1周,无异议后再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字、核准备案。
3、参保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原则上以企业为单位,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进行公示,不接收企业单位个人要求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4、参保人员资格认定应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原企业注册登记证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原企业单位成立的行政批文等原始资料;原企业单位原始人事档案、原始职工花名册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参保登记
1、对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本人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填写好参保申报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办事流程
提供企业单位成立批文或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证、企业职工花名册等原始资料和企业职工摸底登记表→报社保部门初审→返回镇乡或社区公示→再报社保部门审核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由职工本人申请并填写参保申报审批表→本人签字→企业主管部门或镇乡劳动保障服务站签字→社保经办机构签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字→缴费→档案托管。
四、待遇发放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在2012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养老金统一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发放;在2012年9月30日以后参保缴费的,养老金从参保缴费之日下月起发放;2012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二)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按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政策规定参加2012年以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死亡的,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人民政府成立新邵县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放任组长,县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周曙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黄富祥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信访局、县档案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谷生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宣传发动工作;负责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负责参保人员缴费、退休审核、待遇计发等业务的办理;负责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退休待遇的计发;负责调度资金,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协助做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户籍性质的审核,协助做好参保资格的认定;及时处理突发问题与矛盾。县档案局负责配合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核查相关原始资料;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县总工会负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缴费业务的办理、养老待遇的计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城镇小集体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性质的核查,督促各企业主管局(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县信访局负责制订应急方案,及时化解工作过程中引发的信访矛盾,重大问题及时逐级报告。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副职具体负责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保工作。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由镇企业办和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牵头,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职工参保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牵头。
(二)广泛宣传发动。贯彻落实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方案,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关系到全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精神和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留宣传盲角,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有关镇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省里统一政策,严禁擅开政策口子。尤其要严格做好参保对象范围和条件认定工作,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原始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