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2-09-25 11:31
来源: 更新时间: 2012-09-25 11:31

新政发〔2012〕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充分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乡镇财政体制

第二条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调动乡镇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乡镇税收征管;有利于增强乡镇财政实力;有利于规范乡镇财政管理,降低乡镇财政风险,确保乡镇财政健康运行。
第三条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定员定额;税收增长分成,税收短收分担;新增财源分成,适当倾斜财力;确保收支平衡。
第四条 乡镇财政预算收入的范围
(一)税收收入
1、国税收入列为县级财政预算收入。不进入乡镇财政预算体制,但纳入乡镇财税目标考核。
2、地税收入:包括本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乡镇招商引资企业及支出下放给乡镇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75%部分)、企业所得税(28%部分)、个人所得税(28%部分)、资源税(7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其他税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列为县级收入)。
(二)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五条 乡镇财政预算支出的范围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乡镇财政所、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包括乡镇文化站、广播站人员经费支出及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包括乡镇劳服站人员经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支出、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建制镇居委会经费。
(四)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乡镇农技、经管、农机、水利和畜牧人员的各类经费支出、村干部工资、村管理费、各项涉农惠农补贴及其他“三农”支出。
(五)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乡镇城建办人员经费支出、城市建设及维护支出、用城市公益事业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乡镇企业站人员经费支出及支持乡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出。
(七)其他支出。
第六条 乡镇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
1、地税征收的工商税收的确定:酿溪镇、严塘镇、陈家坊镇、坪上镇、新田铺镇、巨口铺镇、龙溪铺镇等7个镇以2011年工商税收完成数递增12%作为2012年的工商税收收入基数;雀塘镇、寸石镇、小塘镇、潭溪镇、大新乡、迎光乡、潭府乡、太芝庙乡等8个乡镇以2011年工商税收完成数递增10%作为2012年的工商税收收入基数。以后年度各乡镇均以上年度地税征收的工商税收实际收入数作为当年体制收入基数,以此类推。
2、上划所得税返回以上一届乡镇财政体制确定数为基数。如遇政策重大调整,再另行单项确定。
(二)支出基数。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进行合理确定。乡镇人员数和公用经费严格按实核定。
1、2012年乡镇人员数以2012年3月单位在册人数进行确定。以后年度按当年1月31日单位在册人数和县人事部门批复的工资计算。
2、工资以2012年3月的工资发放情况为依据计算确定。公务员和全额事业人员工资按100%计算基数,差额人员按每人每年7200元计算基数。公务员的津补贴与事业人员的绩效工资在年终体制结算时另行结算。
3、公务费全额拨款人员按700元/人标准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按100元/人标准计算基数。
4、遗属人员补助按县人事部门批复的补助标准计算。
5、村、社区及居委会经费按有关规定据实核拨。
6、县财政局每年年末对各乡镇的人员异动情况进行核定,对于调增调减的人员带来的工资性支出,在年底结算时按实增减。如出台新的工资支出政策,再按规定调整乡镇支出,年底县财政根据当年的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7、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计育补助、优抚补助、乡村道路补助、民兵训练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按改革时确定的金额和要求分配到乡镇,县财政每年对各乡镇按有关政策和要求实行专项拨付,由各乡镇进行相应的专项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年终结算
各乡镇在年终前要对本乡镇的各项收入和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确保预算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县国库。收入与上级往来必须在年终前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日期进行清理对账,确保两级财政数据一致。年终,各乡镇要按县财政局通知的结算日与县财政进行体制结算,结算事项包括:
(一)税收增长分成。年终税收增长额超收入基数部分实行县乡比例分成(只指当年县级新增财力参与分成,新增财力按省管县体制办法计算),乡镇按60%分成,县财政按40%分成。税收完成额少于收入基数的部分,由乡镇负担,在年终结算时按短收额扣回。
(二)新增财源奖。鼓励乡镇培植财源,积极招商引资发展工业企业。各乡镇在确保完成县定收入基数和收入任务的前提下,自主招商引资的新办工业企业(不含县乡联招新办的工业企业)当年实现税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实现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在本届财政体制内全额返给乡镇(按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计算分成减去征管部门经费,且不参与税收增长分成)。
(三)上划中央所得税返回乡镇收入的结算:乡镇上划中央所得税实际入库完成或超额完成所得税基数的,按基数结算返回;乡镇实际入库未完成的,短收部分相应扣减返回基数。
(四)乡镇非税收入按县政府确定的标准单项结算。
(五)年终根据县级财力逐年增加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

第三章 乡镇财政管理

第八条 推行乡镇综合预算,加强支出管理。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办法,取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财政所对乡镇预算执行和乡镇财务管理的职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结合乡镇政务公开,制定财政财务收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收支核算管理
(一)预算收入管理
1、预算收入解缴。各乡镇征收的各项预算收入,必须在当月及时全额解缴县国库。乡镇地税机关征收的工商税收及附加由地税部门汇总直接解缴县国库;乡镇财政受托代征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及时全额解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再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总缴入县国库。
2、预算收入级次管理。县地税稽查局和县审计局查出的乡镇级工商税收、国土方面收入不计入乡镇财政收入,列作县级财政收入。凡截留县级收入不上解或将县级收入转作乡镇级收入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该调库的调库,该罚款的依法处以罚款。各乡镇不得要求县地税局在乡镇之间进行税收完成数的调整及税种划转,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属实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
(二)预算支出管理
1、严格依法办事。县对乡镇核定支出基数后,各乡镇要对本乡镇可用财力进行合理安排,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事。各乡镇要确保本乡镇管理的全额人员、差额人员(包括乡镇站、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按政策应享受的各项待遇有保障,严禁将支出基数包干到人。
2、建立支出拨付账户。乡镇预算总会计必须在当地营业所或信用社设置相关账户,用于上下级财政机关的资金调度及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严格预决算制度。乡镇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收支计划,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乡镇财政预算收入以县级财政预算确定的任务为基础;预算支出应当在“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妥善安排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公共事业发展支出。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乡镇财政预、决算必须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和县财政局备案。乡镇财政收支要自觉接受上级人大和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理顺乡(镇)村财务关系。农业税附加要按照规定全部用于村级开支,乡镇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同时,各乡镇要健全村账乡(镇)管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离任审计制度。县级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乡镇主要负责人离任,要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后,经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审查备案,再由乡镇财政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监督乡镇预算收支;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预算的调整;监督乡镇单位预算的执行;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及决算。
(二)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办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培训乡镇财会人员。
(三)实施对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四)管理、监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办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
(五)筹措资金,培植财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乡镇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乡镇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乡镇财政体制一定5年不变。如遇上级重大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体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新政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