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2〕5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新邵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3号)和《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改办〔20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我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总体目标是:至2012年底,完成乡村干部、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垫交农业两税及其附加债务的清理工作,以其中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作为优先化解项目,并在2012年底前完成该项化债任务。同时,进一步健全现有控债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产生,并适时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分级实施,以县为主。化债工作坚持以县为责任主体,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政策要求统筹安排,县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化债办)牵头组织财政、经管、审计、监察等部门具体实施。
2、分级筹措,不留缺口。省财政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和奖励,奖补资金主要根据各地农业税计税要素、农业两税入库、农业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计算确定,并根据化债进度和偿债资金拨付情况按比例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县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一般预算收入、非税收入等途径筹措本级偿债资金,确保不留缺口。
3、分类处理,有序化解。在认真清理审核、审计锁定债务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垫交农业两税性质,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周密计划,有序偿还。
4、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债务清理、审计锁定、偿还兑付要严格执行化债政策,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清理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范围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范围是指2005年全省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下同)及其附加而形成的债务,并将其中乡村干部垫交的农业两税债务在2012年底前优先化解。对乡村干部垫交的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化债范围。对于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仍然实行挂账处理,继续执行暂不清收的政策。县属国有农林场垫交农业两税化债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镇乡一并纳入此次范围。
(二)时间范围。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本金以2009年12月31日前债务台账为基础审核确定。垫交农业税债务本金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本金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底。
(三)利息计算。债务利息计算以债务发生时双方是否书面约定为前提,未书面约定利息的,一律不计息。书面约定利息的,将约定利率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相比较,按照“就低不就高”和“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债务利息。对原已多付的利息,应当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四)具体问题的处理。
1、涉及税费混征问题。由于税费混征、会计资料不齐全,难以区分农业两税和其他税费的,以当年下达的税费征收任务数和农业税实际入库数为基础,合理确定分摊比例。
2、涉及担保问题。由乡村干部经手或担保向亲戚朋友借款而产生的垫交农业两税债务,视同乡村干部垫交债务,一并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3、涉及欠发工资问题。因上交农业两税而形成的欠发乡村干部工资,在取得充分证据并经欠税农户签字确认后,可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4、涉及清理时已经偿还的问题。截止清理时已经偿还的垫交农业两税债务不纳入清理范围。
5、涉及债务转移问题。垫交农业两税债务通过借新债还旧债方式演变成个人或镇乡政府、村级组织转移性债务的,不纳入清理范围。
6、对当时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时没有原始借据、借条等凭证的,一律不予认定。
三、清理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工作步骤
(一)成立工作机构(2012年8月28日前)。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成立清理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并从财政、经管、组织、纪检等单位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任办公室成员,全力以赴开展这项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2012年8月28日前)。县化债办牵头,组织县财政、经管、监察、审计部门进驻各镇乡,指导镇乡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实施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各镇乡要严格按程序推进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一是由财政、经管等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清理好村与乡镇的历年农业两税尾欠、统筹款尾欠,以及历年农业两税、统筹款征收标准。二是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学习相关政策,并结合乡村实际探索完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三是召开全体干部职工、现任村固补干部参加的宣传发动大会。四是驻村干部下村,召开全体党员组长、历任村支两委人员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工作宣传布置会。五是签订责任状。镇乡要与驻村干部、村委会和村固补干部分别签订《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奖惩措施。
(三)自查清理债务(2012年8月29日—9月5日)。各镇乡工作方案制定后,要调配相关人员,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组织进行债务自查清理工作。自查清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债权人申报(2012年9月3日前)。债权人申报截止日为2012年9月3日。截止日后申报的债权一律不予受理,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承担相关化解责任。
乡村干部、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等债权人除如实填写《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申报表》,还必须取得欠税农户的《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承诺书》,再向欠税农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申报债务,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债权有效资料证明。欠税农户不在家的,必须取得《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承诺书》邮寄原件或传真件,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欠税农户死亡的,必须由其配偶或子女签证认可。债权人未保证以上要素齐全的,不予认可。
2、乡村自查清理(2012年9月5日前)。(1)清查小组核查登记。各村要选举产生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3-5人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清查工作。各村清查小组要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申报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承诺书》等资料,以会计账薄记录为依据,对债务进行现场逐户、逐笔核查登记,分别由债权人及对应的债务人签字确认债权债务情况。(2)村民代表大会(包括所有党员、组长,另加每村民小组1名群众代表)审核。清查小组确认的债权债务情况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核,与会党员、组长、群众代表签字认可后,再由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签字,以村支部和村委会名义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单据和《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农户确认情况表》统一上报镇乡政府。(3)驻村干部审查。驻村干部要对村级组织上报的《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申报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承诺书》、《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农户确认情况表》和相关单据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债务人签字情况的真实性、村民代表大会情况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走访,调查走访面必须达到100%,经审查后的债务实行签字负责制度。(4)镇乡政府确认。镇乡要组织财政所、经管站、组织、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债务审查组,对债务进行审核确认,并由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以镇乡人民政府名义出具审核意见。(5)初审公示。镇乡初审确认的债务,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到债务所在村、镇乡集场点,公示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及原单位或所在村、债务人姓名、债务发生时间、债务发生额、债务实际余额等。驻村干部对公示的有效性负责,镇乡要对公示到位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群众知晓率,有关公示情况要形成纸质相片在《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公示照片》存档。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债务,由镇乡分村汇总填列《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情况汇总表》上报县化债办。
(四)县级审计认定(2012年9月8日前)。由县化债办牵头,组织县财政、经管、审计、监察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对镇乡政府上报的债务数据逐笔进行审核,剔除不实债务,审核面必须达到100%。经县级初审后的债务,要按照规定格式、规定内容和规定地点在相应的镇乡、村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债务,由县审计局出具审计结论(附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县级审查表),并分镇乡汇总填列《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情况汇总表》,由县化债办于2012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市农村综合改革办。
(五)省级抽查锁定(2012年9月)。省农村综合改革办组织省、市有关部门对县上报的债务进行抽查锁定,抽查面不低于债务总额的30%和债权人总数的40%。抽查发现有虚假债务的,按照虚假债务占抽查涉及债务的比例相应扣减省对县的化债补助资金额度。县里根据省抽查情况按比例扣减相关镇乡工作经费和转移支付资金。债务锁定后,县人民政府将出具承诺书,对债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按期完成化债任务作出书面承诺。同时,县化债办要将锁定债务从乡村剥离出来,上划到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并建立《清理化解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台账》和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建立中央、省、市、县联网的债务监管网络,实现对债务的实时动态管理。
(六)制定上报实施方案(2012年9月)。债务锁定后,按照中央和省里的化债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七)签订偿债协议(2012年10月)。由县债办牵头,组织财政、经管、审计、监察等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偿还协议。
(八)筹资兑付债务(2012年11月)。一是偿债资金采取分级负担、县级统筹的方式,资金来源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所筹集的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二是要严格执行债权人申请、化债办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债务偿还销号的工作程序,将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并根据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在债务监管系统中及时登记,逐笔偿还逐个销号。所有偿债资金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三是理清偿债顺序。偿债资金要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自然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已离任的乡村干部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四是要做好回访工作,在债务偿还过程中,要按区域、分批次对每一个债权人开展回访,及时跟踪偿债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了解债权人思想动态,确保化债效果。
(九)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12月)。全县完成债务化解任务后,先组织开展工作自评,再向省市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初评,省级考核验收合格后,中央还将进行考核验收。县政府将依据中央和省级考核验收结论,对化债工作开展得好的镇乡进行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镇乡,责令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镇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注重证据。认定债务原则上应依据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农业税税票、欠税农户签字等进行,并与历年农业两税尾欠、乡村债权债务台账等数据相互印证。对债权人未能提供有效债权证明的,一律不得认定。对债权证明不完整,不能充分证明其为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应当由相关证人提供证明,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
(二)规范操作,公开透明。要按照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乡村自查清理,充分发扬民主,落实村民代表大会债务审核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要全面建立债务公示制度,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取得群众认可。对公示有异议的债务,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债务认定真实准确。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债务,一律不得认定。
(三)有序清理,平稳化债。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广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要准确把握清理政策,规范清理程序,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工作平稳有序。要建立清理化解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月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要依托债务监控系统,建立上下联动的债务动态监控机制。
(四)建立机制,严控新债。各镇乡要严格按照《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7〕12号)和《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乡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7〕13号)要求,建立健全债务管理规章制度,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乡村公益性债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拓宽筹资渠道,对涉及农村公益事业的支出要做足预算,确保不留缺口。
(五)加强检查,严格监督。县财政、经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虚报债务、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化债专项资金、违规操作、不履行化债责任以及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