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2-10-09 03:21
来源: 更新时间: 2012-10-09 03:21

新政通〔2012〕6号

为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提升我县文明卫生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院落、小街小巷的生活垃圾一律就近投放至垃圾斗内,由县环卫所统一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县城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落必须自行设置垃圾收集等环卫设施。

二、县城主要街道沿街居民和门面的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装袋,由县环卫所安排人工板车定时收集,投放时间为:上午6:30-8:30,下午6:30-9:30。严禁在非投放时间段向街道投放垃圾。

三、严禁乱倒乱扔垃圾、乱泼污水、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四、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度。临街门店、住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与县城管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五、县城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动工前向县环卫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上路行驶的渣土运输车、过境货车必须按指定路线密闭运输,严禁沿途撒漏污染路面;城区建设工地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轮净化设施,严禁建筑施工车辆带泥污染路面;沿街建筑(装修)施工场地必须按规定围挡作业,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六、严禁在县城主次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点、流动叫卖;严禁出店经营;严禁占道促销、宣传、堆物、维修、加工、搭设灵棚、看相算命;腰鼓队、三轮车队上路宣传促销须经县城管局批准。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点和夜市排档,必须服从管理,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指定的时间、区域内经营。全面取缔无证无照、不符合经营条件及油烟污水排放未达标、垃圾未按规定处置的饮食摊店。

七、未经批准,严禁在县城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横幅、布幔和牌匾,严禁张贴、散发小广告,严禁乱设棚亭、乱搭棚架、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严禁违法建设。

八、县城区内,严禁歌舞厅、酒吧、建筑工地及夜宵摊点噪音超标、延时经营(作业),严禁高声叫卖及喇叭广播促销;燃放烟花鞭炮必须事先向县公安局、县城管局等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地点燃放,燃放后业主要及时清扫。

九、严禁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严禁非县城户口的摩托车驾驶员、非县城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在县城区出租营运;严禁摩托车违法安装晴雨伞和驾乘车不戴头盔;公交车一律进站点上下乘客;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长途客运车辆必须按批准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待客。早上7时至夜晚10时禁止货运车辆、农用车进入城区限制路段。

十、严禁在县城区喂养家畜、放养家禽和各类宠物,严禁在城区道路牵赶牛羊等牲畜。

十一、严禁损坏、收购窖井盖、护栏、路灯、垃圾桶等市政设施;严禁损坏公共绿化和花草树木。

十二、各镇乡负责对其机关所在地、辖区内公路沿线、河道、市场等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

十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妨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Ο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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