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实施<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关于印发《新邵县实施<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2-11-15 03:20
来源: 更新时间: 2012-11-15 03:20

新政办发〔2012〕6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实施 <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新邵县实施《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明确养护主体,落实养护资金,强化路政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不含县公路局管养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管养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养护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路面改善、水毁恢复、危旧桥梁改造和公路安全保障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明确镇(乡)、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相关单位年度绩效文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规划;审核农村公路的养护投资建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检查考核镇(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的养护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对养护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政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镇(乡)对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组织对乡、村道受灾受损的抢修和养护,组织开展对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村道的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村道所在行政村负责。
第二章 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补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镇乡、村自筹资金及社会捐赠等(以下统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水毁恢复等专项工程。
(二)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小修和水毁工程的养护资金基本投入,原则上每年按县道10000元/公里、乡道7000元/公里、村道2000元/公里的标准进行筹集,并随着农村公路管养里程的增加及物价水平增长而相应增加。
(三)农村公路大中修、改建工程、危旧桥梁改造和安保工程建设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逐年编制建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四)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措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道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监察、财政、审计、交通运输、农村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分类及管理按《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执行。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或专业养护等方式。
县道的养护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采取专业化队伍或个人承包的形式,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养护;乡道的养护管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镇(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村道的养护管理由村道所在行政村负责,镇(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改建工程和危旧桥梁改造及安全保障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改建工程和危旧桥梁改造及安全保障工程,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路段或区域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施工建设。
第二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村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要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制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镇(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检查考核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
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考核指标按照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道以上(含乡道)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村道由各行政村采取“村规民约”的方式进行约束管理。
各行政村应确定一名村委会领导,配合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村民在村道两侧修建构筑物时,必须控制在公路水沟外侧3米以外。
第二十六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七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镇(乡)农村公路管理站、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公路交警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以及从事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县、镇(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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