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新政通〔2012〕5号
登记号:XSDR-2012-00007
为创建“畅通、安全、和谐”的公路网络,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公路路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占道经营、以路为市。违者,依法予以取缔。
二、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加水洗车修车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者,必须在2012年9月10日前自行改正或清除;逾期不改正或清除的,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三、对妨碍或阻挠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Ο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