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内禁止网箱养鱼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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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法制办
  • 更新时间: 2012-11-21 11:06
来源: 更新时间: 2012-11-21 11:06

新政办发〔2012〕19号

登记号:XSDR-2012-01007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内禁止网箱养鱼补偿标准》的通知

酿溪镇、严塘镇、坪上镇、大新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内禁止网箱养鱼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新邵县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内禁止网箱养鱼补偿标准

为切实保护资江水域环境,确保沿江两岸群众的饮水安全及河道航运畅通,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内网箱养鱼的通告》(市政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邵县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内原已通过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网箱并清理完毕的所有网箱养鱼户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网箱等级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主要特征
110
框架为50以上镀锌管,浮子为塑料桶或铁桶。
100
框架为50以下镀锌管或40钢管,浮子为塑料桶或铁桶。
80
框架为角钢,浮子为铁桶或泡沫。
60
框架为非金属架(木架、竹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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