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怀救助戒毒人员,巩固戒毒(康复)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服务、自立创业、社会参与的原则,对戒毒人员在人格上尊重、感情上亲近、生活上关心、权益上保障、心理上疏导,通过帮扶救助,认真解决戒毒(康复)救助对象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等问题,引导他们回归社会,切实提高戒断巩固率,使救助对象遵纪守法,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
二、救助对象、范围、内容及期限
(一)对象范围:本县户籍;戒断毒瘾1年以上及服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救助对象。
(二)救助内容:家庭生活困难,服美沙酮维持治疗费用减免,开展免费心理咨询和矫治业务,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三)救助期限:从享受优惠救助规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三、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审核程序
(一)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
(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送基层派出所、镇(乡)人民政府审批。
(三)户籍所在地基层派出所、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并将确认后的救助对象名单报县救助办(县禁毒办)备案;对需兑现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报县救助办审核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办理时限: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办理相关优惠救助规定手续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兑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迟的,由相关责任单位专题向县救助领导小组报告,由县救助领导小组确定兑现时限。
四、部门分工
县民政部门: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进行核实后,可纳入城乡低保或者给予临时困难救助;对无工作单位、无生活来源、无经济收入,或者家庭发生临时变故的城乡戒毒救助对象,经核实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于戒断脱瘾1年以上、戒断毒瘾巩固时间较长的,根据具体实际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后复吸的救助对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低保资格;对戒断脱毒残疾人、重症病人生活困难的给予经济上的一定补助。
县教育部门:对戒毒救助对象子女入学享受国家同等政策待遇,不得歧视。
县卫生部门:对主动申请到县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部就诊的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无力交纳治疗费用的,办理减免治疗手续;对享受低保的戒毒对象,办理免费治疗手续;县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对救助对象开展免费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业务。
县劳动保障、发改 、涉农、科技等部门:应建立救助项目,拟订培训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办培训班、赠送科技书籍、组织参观考察等措施,对救助对象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努力在救助对象中培养种植、养殖能手;充分运用部门优势、科技优势、政策优势,对经营农业项目的救助对象在技术上实行上门免费服务,在投入上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积极为救助对象生产经营和项目申报提供指导,加强服务,解决实际困难。
县金融部门:对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项目具有可行性、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救助对象,要积极给予贷款或小额信贷资金支助。
县财政部门:对安置5名以上戒毒救助对象就业的企业,帮助其解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
其他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对戒毒救助对象的帮扶优惠政策,提供救助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戒毒(康复)救助对象优惠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禁毒办,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戒毒救助对象优惠扶持工作,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救助扶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乡、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开展救助扶持工作。
(二)严格政策落实。各镇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落实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救助操作,确保救助落实,推动我县戒毒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镇乡、县直各有关部门每年末要对本镇乡、本部门的戒毒(康复)救助扶持优惠政策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将自查评估报告报送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救助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每年对各镇乡、县直有关职能部门戒毒(康复)救助扶持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纳入各镇乡、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年终综合考核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