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2〕2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合理建设住宅,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大局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当前,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时期,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近年来,通过严格控制土地审批、推行土地综合整治等措施,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有些地方,超占、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用地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农村耕地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要从战略高度和发展全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耕地保护意识,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贯穿农村工作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从严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
(一)严格规划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镇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属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还应符合景区保护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与村庄改造、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
(二)强化计划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结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镇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至各镇乡。各镇乡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各镇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严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条件。认真执行“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住宅用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的,必须实行“拆旧建新”,退出旧宅基地;没有退出旧宅基地的,不得为新建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申请住宅用地或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镇乡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及相关村委会进行实地勘察,审核通过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推进农村村民集中连片建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产权、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联建”的原则,组织农民实施集中连片建房。集中连片建房区应尽量占用非耕地,少占和不占耕地。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在集中连片建房区内申请建房,按照农村宅基地报批程序由村委会组织统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报批费用可适当优惠。
(二)工程项目涉及移民、拆迁安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专门的拆迁安置处理方案与措施。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处理方案与措施进行移民或拆迁集中安置。
(三)危旧房改造、移民、拆迁安置、灾毁及军烈属、低保户等住宅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可优先安排在本村集中连片建房规划区内;确需单独选址占用耕地的,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可以安排零星用地;危旧房改造原则上只能原地重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四)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镇乡要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合起来,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五、明确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全县查处违法用地牵头单位和执法主体,必须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审批,强化巡查执法,明确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至2个镇乡,配合指导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国土资源监管工作;镇乡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宅用地的日常巡查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取证,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同时报请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负总责。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住宅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用地审批条件规定建房的违法用地行为,镇乡人民政府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乡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并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在2个工作日内制止未果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在第3个工作日将情况通报给县国土资源部门,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监察机关要强化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土地管理的行政监察,对不依法履职的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和行政问责。县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制止、立案查处阻挠和暴力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建立农村土地管理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形成执法整体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将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镇乡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订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奖惩。为了防止以罚代法,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开始取消各镇乡的涉土罚没收入返还和提成,镇乡土地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县财政。镇乡土地出让收入的核拨继续按照《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14号)执行。为弥补镇乡因取消涉土罚没收入返还而造成镇乡财政收入减少的影响,县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预算安排200万元作为农村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奖励补助资金,其中,180万元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补助经费,年终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镇乡年度国土工作综合考评情况提出拨付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拨付方案转移支付到各镇乡财政;20万元为奖励资金,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镇乡给予奖励。
七、强化农村土地管理责任追究
(一)对镇乡有下列情形的,将按以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1、一年内出现3宗以上(含3宗)未发现、未制止、未上报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或者被立案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行政村(社区)达3个以上(含3个)的,取消镇乡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该镇乡年度国土工作考核评定为“三类”镇乡。连续2年违法占地率高且年度国土工作考核被评定为“三类”的镇乡,对镇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国土资源局分片联系负责人、镇乡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镇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国土资源局分片联系负责人和镇乡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收取、截留、挪用涉土收入或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参与农村违法占用耕地的,给予镇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国土资源局分片联系负责人和镇乡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行政村(社区)有下列情形的,将按以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1、一年内出现3宗以上(含3宗)未发现、未制止、未上报或被立案查处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镇乡分片联系负责人和驻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出现上述情况的,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按程序予以免职,给予镇乡分片联系负责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给予镇乡驻村干部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纵容群众阻挠、干扰国土执法或玩忽职守、参与农村违法占用耕地的,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按程序予以免职,给予镇乡分片联系负责人和驻村干部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