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3-01-07 10:25
来源: 更新时间: 2013-01-07 10:25

新政办发〔2012〕6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4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与对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财政补贴比例。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0%,缴存基数暂按职工月基本工资计算,由县财政工资发放中心实行代扣代缴;其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比例相应调整为10%,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部分金额一致,按月同步到位。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财政补贴比例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其他单位参照此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逐步在企业单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要逐步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按调整后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凡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拖欠,并逐步实行按月缴存。

二О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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