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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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3-05-2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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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新邵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根据《新邵县税收保障暂行办法》(新政发〔2012〕15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对象为15个镇乡和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规划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电力局、县林业局、县统征办、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建投资公司、县农开办、县会计记账中心、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高速公路指挥部、S217指挥部、沪昆高铁指挥部等32个单位。
二、考核组织及方式
由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等方式,每半年通报一次各责任单位的协税护税情况,年终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要求及奖惩办法
(一)年初,各镇乡和县直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职协税员应按要求向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风险抵押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每个镇乡年度协税经费1-2万元,专项用于开展协税护税工作。
(二)奖惩办法
1、县直责任单位奖惩办法。凡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由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全额扣除该单位责任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考核得分在70-80分(不含80分)的,扣除该单位责任人50%的风险抵押金;考核得分在80-90分(不含90分)的,退还该单位责任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并按交纳风险抵押金的50%给予奖励;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退还该单位责任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并按风险抵押金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同时,对未按《新邵县税收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未进行税收监控、未向税务机关提供协税护税信息的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由县财政局扣减该单位的工作经费。
2、镇乡奖惩办法。(1)风险抵押金奖惩:凡完成镇乡年度税收总任务的,除退还风险抵押金外,对责任人按风险抵押金同等数额给予奖励;没有完成镇乡年度税收总任务的,全额扣除责任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2)协税经费奖惩:凡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由县财政局从转移支付经费中扣减其协税经费1万元;考核得分在70-80分(不含80分)的,由县财政局从转移支付经费中扣减其协税经费0.5万元;考核得分在80-90分(不含90分)的,由县财政局从转移支付经费中增拨其协税经费0.5万元;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由县财政局从转移支付经费中增拨其协税经费1万元(酿溪镇2万元)。对镇乡人民政府未完成核定的国税个体税收任务和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任务的,年终由县财政局按短收金额同等数额相应扣减该镇乡当年转移支付资金;未确定专人负责或名义上安排了协税人员、但安排人员仍在镇乡从事其他工作而未能完成所在地税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的,由县财政局在转移支付中相应扣减该镇乡有关协税工作经费。
五、附则
本办法由新邵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直责任部门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2、镇乡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附件1:


县直责任部门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考核项目
工作要求
计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0分)
各单位建立税收保障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协税工作。
未建立税收保障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确定专人负责的扣5分。
二、日常监控(45分)
单位根据税收保障办法要求,对有关涉税事项审核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在日常税收控管中,未按保障办法要求进行税收控管的扣1分/户次;在办理年审、年检、付款、行政许可、产权转让等手续时,未按保障办法要求进行税收控管的扣2分/户次。
三、信息交换(35分)
各单位按保障办法要求,定期向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涉税资料的电子文档。
1、未按保障办法的时间要求报送有关涉税信息的,按年的扣10分/次,按季的扣2.5分/次,按月的扣1分/次,每延期一天加扣0.5分。
2、未按税收保障工作要求准确、完整报送资料的,酌情扣3-5分。
四、日常协作(10分)
各单位按保障办法要求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执法。
未积极配合的扣3分/次。

附件2:


镇乡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考核项目
工作要求
计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0分)
各镇乡建立税收保障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协税护税工作。
未建立税收保障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确定专人负责或名义上安排了协税人员、但安排人员仍在镇乡从事其他工作而未能完成所在地税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的扣5分。
二、专职协税员工作情况(30分)
各镇乡安排专职协税员协助国、地税部门开展工作。
由县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专职协税员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共同考核计分。
三、税收任务完成(50分)
各镇乡按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全面完成各项税收任务。
完成国税、地税总任务的各计15分,未完成的则分别按比例计分;完成个体税收和耕地占用税的分别计10分,未完成的则按比例计分。
四、日常协作(10分)
各镇乡按保障办法要求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执法。
未积极配合的扣3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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