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邵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0日
新邵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无养老保障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发〔2011〕152号、湘人社函〔2012〕5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以下简称县农保站)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转移接续、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受理咨询和查询、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镇乡劳动保障站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各镇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料收集与上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按时缴费,做好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的调查摸底、死亡申报、情况公示等工作。各镇乡劳动保障站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等工作的初审和核对、政策宣传、受理咨询和查询、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新邵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参保待遇。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月55元。以后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
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每年代其缴纳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指一级、二级),县政府凭《低保证》及第二代《残疾人证》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办法、范围、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制定。
第七条 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由参保人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八条 参加新农保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政策。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银行利息组成。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资料视为无效证明。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
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利息
第十六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七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经经办机构认定后,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按月领取。
第十八条 按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制度。
第六章 资格认证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所在镇乡劳动保障站进行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认证后再进行续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镇乡劳动保障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继承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县级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镇乡劳动保险站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的,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应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县级经办机构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发生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县内转移,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变更户籍地和居住地。
第八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要求,切实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退工作。
第二十九条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乡、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领取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造成基金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新农保实施政策,则从其新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