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3〕3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社会投资补充耕地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新邵县社会投资补充耕地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为拓宽补充耕地项目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垦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是指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社会资金将未利用的或未完全利用的荒山、荒地、滩涂、疏林地、废弃宅基地等非耕地,通过开发变为宜耕地,其数量和质量经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且开发后栽种有明显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粮、油、药材等农作物,不抛荒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通过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本办法所设定财政奖励的社会投资主体。
三、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共同主管全县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财政奖励工作,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全县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工作。
四、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其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权属必须清晰无争议,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由项目社会投资主体向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五、项目申报立项
(一)申报条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当地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
2、土壤质量、水利条件良好,交通便利,无权属纠纷;
3、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承包人,并有切实可行的种植计划;
4、坡度低于25°,新增耕地率一般应达到60%以上,且连片开垦新增耕地50亩以上;
5、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涉及林地的,项目社会投资主体已办理林业等有关手续。
(二)申报程序
1、根据项目社会投资主体申请,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2、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报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定实施前地类。
六、项目实施
批准立项的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根据设计和预算对社会投资主体进行技术交底,由社会投资主体自行组织实施。社会投资主体应委托一家符合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备案资质的单位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建设合同。对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社会投资主体不得自行处理,必须交由县国土资源局用于全县耕地占补平衡。未经批准同意,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擅自施工。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等由项目社会投资主体自行解决。
七、项目验收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施工完成后,由项目社会投资主体向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再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县财政、审计、农业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和指标确认。
八、项目奖励
(一)资金来源。
县财政安排用于土地开发项目的耕地开垦费。
(二)奖励标准。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在工程完工并通过市、省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财政按新增耕地每亩4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助。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包含工程施工费和前期工作、业主管理、监理、项目竣工验收费等费用。其中,前期工作、业主管理、监理、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全程代办到位,费用按每亩不超过400元包干。
九、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