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3-10-10 10:59
来源: 更新时间: 2013-10-10 10:59

新政办发〔2013〕3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分别是指:
(一)县人大代表个人或联名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县人大代表联名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建议处理的建议;
(三)县政协委员或参加政协的有关单位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县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提出的,经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县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县长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负责,各分管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行拟办、交办,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服务。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实行办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承办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带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承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办理工作专(兼)职干部,负责督促、指导本单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及联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审核交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单位职责划分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交办会议。
第九条 受领任务。承办单位在交办会上接到承办件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提出更改申请和调整建议,经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十条 研究部署。承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一周内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办理工作,明确办理责任和要求,落实人员和经费,逐一认真研究每一件建议提案,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及我县实际拿出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和意见,并制订好办理进度安排表。对涉及重大事项难以决策的建议提案,应请示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后再行办理。
第十一条 协商沟通。承办单位应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登门走访或座谈调研等形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其真实意图,共商建议提案的办理办法,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
第十二条 调查研究。承办单位应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中的有关问题专门安排时间组织调查研究,核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实际情况,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 办理落实。各承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会议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议提案办理任务。在办理中,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因条件限制难以办理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明无法办理的原因,确保每件建议提案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建议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建议提案办理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以采取分别办理或联合办理的方式,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分别办理的,协办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关办理资料,并在答复函送审期限10日前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办理情况函告主办单位。
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
第十四条 行文答复。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上级要求的办结期限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上级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或政协提案委。
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按县政府交办会议规定的送审期限,将单位行政一把手审签后的答复函初稿送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再正式行文答复。
答复件应使用单位红头文件纸,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行文格式附后),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答复时间。答复件首页应注明发文单位代号、发文类别、发文年号、发文序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的办复结果分为4类,分别为:“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在正式行文后,要将答复函当面交给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请他们填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
办理任务在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必须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面座谈会,当面征求领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
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将正式答复函及《征求意见表》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明确表示不满意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组织重新办理,直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为止,重新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 总结表彰。办理工作结束后,凡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
县人民政府对办理工作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年底组织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考评打分,考评结果计入承办单位年度绩效评估考核总分。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归档立卷。承办单位对每年的办理工作资料要认真整理、归档立卷。归档资料包括:建议和提案文本、办理责任分工情况、办理工作方案、会议记录、正式复函、征求意见表、总结材料等。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对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按本单位制定的办理进度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办结。
第二十条 对答复代表委员时承诺落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督促相关办理人员在承诺期限内全面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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