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县城旧城改造步伐,完善市政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酿溪派出所至县文广新局区域旧城改造项目。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旧城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酿溪派出所至县文广新局区域内,含县文广新局、县图书馆、县文物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县电力客服中心、酿溪派出所、县轻纺行管办、原服装厂和原酿溪镇经委等单位及个人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2000平方米(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征收补偿对象
新邵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产局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新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日常工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对象,即被征收人。
三、征收实施期限
征收实施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以内,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 搬迁腾空并交付房屋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3 月31日。
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及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和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屋登记、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的认定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和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其中,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个人商业房屋除外)和房屋的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个人商业房屋和住宅用房的补偿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除新邵县电力实业公司留两间临街商业门面房、县文广新局办公楼、县轻纺行管办办公楼实行产权调换外,其他国有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110%进行补偿。其中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120%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饰装修部分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 “地段就近、面积就近、套型就少”的原则在改造区内等套调换集中安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按实际需要的安置房屋多安排一层,便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选择顺序按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除外)的评估值单价从高到低排号进行选房,评估值单价相同的,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序号。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标准: 1、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1.2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以下称协议约定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原则上应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结算差价。但考虑装饰装修费的物价上浮、易耗品的损失等未计入补偿范围内,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付腾空房屋的,协议约定产权调换面积与产权调换房等面积的,不结算差价。2、产权调换房产权面积(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超过或小于协议约定产权调换面积的,分别按以下标准计算:⑴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协议约定产权调换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超过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面积按278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⑵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协议约定产权调换面积的,按278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3、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约定产权调换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予以调换。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协议约定产权调换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面积按139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超过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面积按278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
(五)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就近原则,在改造区内调换,按照规划批准的方案实行同层次1:1比例面积调换,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面积多于被征收商业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收商业房屋的评估价值的单价计算差价;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面积少于被征收商业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评估价值的单价计算差价。
(六)国有房屋按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评估价格计核后实行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国有房屋面积按1:1的比例置换,在新建的写字楼中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被征收的国有房屋产权面积与产权调换房面积不一致,结算方式与标准与个人房屋相同。
(七)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的价值评估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时点均为征收决定公布当日。
(八)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土地出让后36个月内交付产权调换房。
(九)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享受同等价格优先购买一个车位的权利。
六、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个人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对象享受一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平方米的,每套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500元/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开始支付,支付到交付产权调换房后六个月,过渡期暂定36个月,如提前交付产权调换房,临时安置费支付到交房后六个月;若超过36个月提供产权调换房,自第37个月开始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商业房屋被征收造成搬迁和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10%对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补偿。
(三)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生产企业搬迁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5%对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生产企业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因房屋征收造成其他非住宅房屋搬迁和停业停产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10%对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补偿。
(四)国有办公房屋被征收造成搬迁的,搬迁费据实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六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与个人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一致,补偿标准均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计算。
七、征收补偿金支付方式
所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入县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即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实行监控。先补偿,后搬迁。
八、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签约搬迁后进行奖励。
九、救助办法
(一)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在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县房产局可以会同县民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二)对符合安排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保障性住房现行规定优先安排。
十、其他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给县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三)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产权调换房的交房标准
1、住宅房屋:(1)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系统;(2)入户防盗门;(3)铝合金中空玻璃窗;(4)水电到户;(5)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线到户预留接口;(5)水泥拉毛墙面、地面;(6)公摊面积不超过产权面积的20%。
2、门面商业房屋:(1)铝合金卷闸门;(2)水电到户;(3)水泥拉毛墙面、地面。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费用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只负责提供相关证件。房屋后续管理按相关政策办理,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强制措施
1、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