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4〕2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新邵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适用于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辖市属以上单位以及县内高危及重点规模企业(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向县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则、事故控制指标分解由县安委办制定下发。对各镇乡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季度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季度考评分的平均分值占考核总分的40%,年终考评分值占考核总分的60%;对其他责任单位的考核采取半年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半年考评分占考核总分的30%,年终考评分占考核总分的70%。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年初向县安委办交纳安全生产责任抵押金3000元。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一)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1.镇乡年度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标超控的。
2.县直机关单位、县辖市属以上单位及其直接主管行业领域年度内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标超控,或发生1起以上(含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年度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镇乡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含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主要领导被问责,或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县直机关单位、县辖市属以上单位及其直接主管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企业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以上(含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因瞒报、迟报事故信息或工作失职、渎职等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在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县安委办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进行奖惩。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镇乡,退还责任抵押金,奖励镇乡各3000元,奖励镇乡党委书记、镇乡长、分管负责人个人各1000元。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退还责任抵押金,奖励单位各3000元。被评为合格单位的,退还责任抵押金,不奖不罚。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全额扣除责任抵押金。被“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抵押金,并各罚款3000元。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评估内容,记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和企业安全信誉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7日发布的《新邵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