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4〕7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新邵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以清理促发展,以规范促提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强化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效监管,构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新邵县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县金融办、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法制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期间有关组织、协调、综合和上报工作。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谢忠共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金融办,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
三、清理范围
依法在县内设立,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见附件1)。
四、职责分工
(一)县工商局职责。一是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清理规范经营多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的;专营一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其专营项目的,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或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要依法查处或责令改正。二是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清理规范以“担保”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以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开展非法融资金融业务。
(二)县金融办职责。主要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查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融资行为,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贷等违法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协调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在县主流媒体将本县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有关事宜进行公告,设立举报电话(0739-3669685),接受公众举报。将湖南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协调小组下发的《清理规范对象自查整改审查表》(见附件2)送达至辖内各清理规范对象,并将清理规范对象名单在县工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在清理规范期内,如因住所、联系方式与登记不一致等原因无法送达的,在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照邵阳市工商局清理出的含“担保”字样,但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名单,于7月20日之前进行现场核实。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对无问题、无举报和整改到位的公司予以确认;对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需要进一步规范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确认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予以规范,经营多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专营一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的,应在公司名称中分别标明“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投标担保”等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四)按照省、市部署要求,于7月31日前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汇总表》和《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4)一并报送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协调小组联络办公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