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4〕4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新邵县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实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经信局为县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采取适当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第四条 县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设施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且进行公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第五条 对新建电力项目依法公告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有的植物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在己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修剪、砍伐或者拆除,并不予补偿。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不得违章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擅自在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缆线、广播器材和广告牌等外挂装置;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不得擅自在电缆沟道中铺设各类缆线;不得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构筑物高度;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不得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第七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县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和报建申请。在电力设施附近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必须事先经县电力管理部门现场查勘签字盖章同意后,县规划、国土部门方予批准。
第八条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划定后违法修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电力杆塔上违法搭挂的各类缆线及三线交越,实行“谁建设谁负责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九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电力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