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4〕5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 机构:
《新邵县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新邵县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管理水平,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管理机制,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技术咨询及指导作用,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遴选的专家组人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愿意参加专家组工作并遵守专家组管理有关规定。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在本专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关心热爱应急管理工作,有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在同行专家中有较强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保证参加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所在部门(单位)或其本人通过所在部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推荐或自荐。
(二)县应急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综合考虑专家组人员的专业互补等问题,提出推荐名单和初步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员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应急办。
(四)县应急办研究复审并报县政府批准后,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五)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结束后,经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
根据工作需要,县应急办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以适时增补专家。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的评聘、考核和管理。
(一)县应急办负责建立专家组成员数据库,记录专家相关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向专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情况,对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进行研究和吸纳;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专家组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指导和整理专家组制定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相关报告;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应急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或专题报告。
(二)建立专家工作考核制度。对专家组的考核按照届期进行,主要考查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任务职责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专家个人的考核按照年度进行,主要考查专家个人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的客观公正性、遵守工作规则情况、参加活动时间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并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
(三)对专家实行专家所在部门(单位)和县应急办双重管理,以专家所在部门(单位)管理为主,县应急办负责具体联络工作。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由县应急办通过专家所在部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如有特殊情况,县应急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应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告。
第六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每名专家每年至少提供一篇关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调研文章。
(二)参与应急管理政策调研,参加有关应急预案、应急管理政策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
(三)为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四)参与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五)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性项目的项目评价、技术检测和成果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七)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八)办理县政府领导或县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组工作程序。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组例会(专家研讨会),研究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当工作需要或遇有突发事件时,随时召开专家会议。
(二)县应急办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专家携带聘任书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县应急办写出书面报告。
(四)有关部门(单位)聘请专家组人员执行应急管理方面任务时,需征得县应急办同意。
第八条 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县应急办报送县政府有关领导或送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县应急办视情况向上级应急管理刊物推荐刊发。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县30天以上,或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县应急办备案。县应急办视情况及时进行专家组成员的增补和调整。
第十条 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受聘期间,如有以下情况,县应急办可单方解聘并通知其本人,视情况予以通报。
(一)个人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
(二)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
(三)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导致2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
(四)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管理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任务及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必要时,由县应急办提供。
第十四条 县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向县财政局专项申请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则组建专家组并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