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新邵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坚决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的通知》(湘安明电〔2014〕6号)和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邵市安委〔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红线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有非必打,除非务尽”的原则,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与安全生产攻坚、烟花爆竹余废药管理和非法运输等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切实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合理规划布局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花爆竹产业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函〔2014〕25号)有关规定,至2015年底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整合为3家。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合理规划、严格标准、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科学设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健全烟花爆竹县内配送制度。批发企业必须依法设立有符合条件的独立仓储,配置具有防爆泄爆功能的配送车辆,达到行政许可的其他安全条件。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实行专店和专柜两种方式。专店总数全县控制在120家以内,其中县城城区数量控制在30家以内,其他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专店数量控制在5-8家以内。县城城区不设置专柜,农村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专柜经营1家。县城中心城区(以金三角为中心,新涟街至原三八粮站,新阳路至县人民医院,大新街至县工商局路段内)不设置烟花爆竹经销点。
(二)突出“五个领域”
1.非法生产领域
⑴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建设的,以及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类别进行生产的;
⑵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建设的;
⑶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2.非法经营领域
⑴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⑵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采购、销售和储存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或超量储存的;
⑶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半成品、原辅材料的。
3.非法储存领域
⑴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
⑵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的;
⑶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的;
⑷违法违规出租储存场所的。
4.非法运输领域
⑴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运输的;
⑵非法违规承运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的;
⑶将烟花爆竹混入普货运输的。
5.非法燃放领域
⑴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无审批手续从事烟花爆竹燃放业务的;
⑵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⑶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尤其是曾经有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历史的村、户、人员等,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清理检查。要严防停产退出企业原有人员转入地下从事非法生产活动,严防其他地区退出转产企业原有人员转入本地区从事非法生产活动。
(三)规范县城区经营秩序
按照“统一规划、科学选址,严格条件、依法许可”要求,统一核发县城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做到成熟一家,核发一家。根据“凭证经营、专店销售,限量存放、集中配送”规定,严格规范县城城区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和全面取缔烟花爆竹违法非法经营行为。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5年1月10日前)动员部署。各镇乡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镇乡、村(社区)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充分利用标语、专栏、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清剿行动”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清剿行动”家喻户晓。2015年1月10日前,各镇乡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清剿行动”办公室。
第二阶段(2015年3月20日前)排查治理。1.划片排查:以镇乡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进行地毯式立体网格化排查,做到镇(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要建立台账,全面摸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燃放等基本情况。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当场予以取缔,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单位证照过期的,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能整改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2.打击与教育: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燃放对象,要报县“清剿行动”办公室迅速组织公安、安监、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处罚,切实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从快从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彻底捣毁非法违法地下产业链。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和潜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燃放对象进行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行为。2015年3月20日前,各镇乡要将“清剿行动”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清剿行动”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5年4月30日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清理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名单向县人民政府报备,明确监管责任,防止死灰复燃。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钉子户,反复检查,集中力量加大“清剿行动”力度,确保打击到位。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关闭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严防反弹。各镇乡要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四、主要措施
(一)排查责任落实到基层。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认真部署和全面落实“清剿行动”,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工作。建立乡(镇)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小区)、组(小区)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度,动员村组、社区和物业等组织在本区域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与辖区居民逐户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充分发挥村组(社区、小区)安全巡查员、信息员的作用,强化群防群治。因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及时或督办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清剿方法网格化。县人民政府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密集开展“清剿行动”的督查和暗访执法行动,组织县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乡镇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联合暗访执法督查。联合暗访执法将深入乡镇和社区、村组、农户、烟花爆竹专营市场、经营门店、储存仓库、烟花爆竹运输必经道路路口和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现场,利用烟花爆竹探测仪对废旧厂房、闲置校舍、出租房、农村偏僻房屋等空置场所定期进行巡查排查,对烟花爆竹专营市场、经营门店和储存仓库进行不定期暗访抽查,对烟花爆竹运输的关键道路路口进行设卡专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托运行为、承担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证照和烟花爆竹燃放活动进行突击检查,对暗访执法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即查即处,对问题突出的重点乡镇要通报批评并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到位。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行政许可时予以限制,严厉处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同时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清剿行动”工作效果。设立“清剿行动”举报电话,重奖群众举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凡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追究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的业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有关规定,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震慑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领导小组,由县长阳晓华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石亮明任常务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局长钟彪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罗成良、县政府办副主任谢忠共、县安监局局长吴笃强、县工商局局长王图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蒋文华、县质监局局长谭北平、县城管局局长柳长青、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石东明、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必中为成员,县安监局局长吴笃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安监局。各镇乡和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责任措施,定期通报情况,深入排查整治。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燃放,组织对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实施集中销毁;会同县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县安监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零售经营网点的非法经营存储,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制售行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县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营业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县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县城管部门参与县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从严查处打击门店外占道经营和非法摆摊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提起公诉和进行刑事审判。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清剿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各村组、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或业主委员会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息报送,协助做好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6个督查组和1个暗访组,对“清剿行动”工作进行全过程明查暗访,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各镇乡和县直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剿行动”真正落实到位,取得扎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