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存基数。我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基本工资加津补贴。基本工资按职工当年度档案工资计算,津补贴按职工上年度人均津补贴计算。
二、调整缴存比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按12%执行。
三、规范缴存方式。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财政代扣代缴制,即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由县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在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月缴存金额=(职工当月基本工资+上年度人均津补贴标准/12)×12%,财政补贴部分由县财政按月等额补贴。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和财政补贴资金按月拨入县住房公积金专户,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按月分账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界定缴存范围。县内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乡镇站所、医疗卫生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单位实行代扣代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参照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标准执行。
五、严格依法缴存。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资金按月及时缴存到县住房公积金专户,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欠缴、少缴。对按月足额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按程序报批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