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通〔2015〕1号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坚决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的通知》(湘安明电〔201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15年1月至4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统一规划和审批设置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专店总数控制在120家以内,县城区控制在30家以内,其他各镇乡原则上控制在5-8家以内;零售专柜经营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设1家,县城区不设专柜经营。县城区以“金三角”为中心,新涟街至原三八粮站,新阳路至县人民医院,大新街至县工商局路段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二、实行烟花爆竹经营驻点监管责任制度。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包括仓库)和零售专店安全监管由所在地的驻村(社区)镇乡干部负责,专柜安全监管由所在村(社区)支部书记或主任负责。监管责任人员要加强日常安全巡查,督促经营网点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专业配送管理,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配送烟花爆竹,不得配送礼花弹等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其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须由专业燃放人员进行燃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告知消费者安全燃放知识,烟花爆竹消费者要严格按照产品燃放说明安全燃放。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以及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运输活动,没收非法经营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八、县人民政府设立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举报电话(0739-3608028)。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凡经调查属实的,由县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