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5-07-31 08:08
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7-31 08:08

  新政办发〔2015〕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新邵县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管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征管办法

  新邵县境内行政事业单位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统一拨缴到县总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中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会经费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县总工会委托县地税局代征。目前县地税局暂代征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按省总工会和省地税局文件规定执行。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县地税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总工会,由县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三、代征上解

  (一)县地税局具体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暂使用税收票证进行征收。

  (二)县地税局应于每月月底在税收报解的同时,将代征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通过《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全额缴入国库。

  (三)县地税局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代征、上解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情况与县总工会进行核对结算,经县总工会核对无误后,由县地税局按规定上解。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协调和检查考核,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石亮明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县总工会主席罗万方任副组长,谢忠共、胡希平、李建华、刘哲、谢建平、周飞、马甲末、莫国凡、张鸿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哲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甲末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总工会。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总工会、县地税局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过联席会议相互提供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协调处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三)落实征管工作经费。代征手续费由市地税局与市总工会结算。市总工会按规定比例划拨到县总工会的征管费用,由县总工会按相关规定划拨给县地税局。县地税局所提取的征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四)实行目标管理。由县总工会按工会经费(筹备金)代征任务的1%比例安排目标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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