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5-08-06 15:32
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8-06 15:32

  新政办函〔2015〕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保障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不得将国家机关公文交由除邮政企业(邮政EMS)以外的企业进行寄递,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将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纳入保密工作管理范畴,加强相关人员管理和教育,对于需要寄递的公文,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含邮政EMS)及所辖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寄递;涉密文件及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到当地邮政企业专设的邮政机要通信营业网点当面交寄。

  二、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邮政企业强化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规范寄递行为,优化作业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保守国家秘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迅速、准确、方便、及时。各快递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依法依规经营,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增强职工的守法意识和守法素质。

  三、依法监管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内部日常机关公文寄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规范公文收寄行为,从寄递渠道、寄递业务单式、寄递费用单据所显示的收寄单位等关口重点检查寄递是否规范。各级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寄递市场的日常监管和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并严肃追责。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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