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新邵县广源贸易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5-09-14 16:53
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9-14 16:53

  新政发〔2015〕17号

县商业行管办:

  为盘活国有闲置土地资产,节约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收回原新邵县广源贸易公司位于酿溪镇汤仁、回龙村宗地〔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2002)第15-14-17-103号、面积:45126.5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该宗地纳入土地储备,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利用。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期限,自行处置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地表附着物,并持有关资料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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