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5〕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新邵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的通知》(湘环办〔2013〕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县所有有排污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事业单位,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全县环境安全,有效提升我县环境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对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一是组织县域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化工、焦化、医药、尾矿库等企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 对企业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涉重金属冶炼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如企业建有尾矿库,检查尾矿库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渗滤液、上清液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雨水分流情况,截洪系统建设情况,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及地下水水质情况。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风险隐患。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是否按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检查区域内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渣、尾矿库;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
(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
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严重环境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含3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含5倍);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排;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境问题。
较大环境问题: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搬迁;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的;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3倍(不含3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下;雨污分流不完善;“跑冒滴漏”严重;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无应急设施等,均划为较大环境问题。
一般环境问题: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污口不规范;管理台账不规范;应急预案不按要求制定、备案等,均划为一般环境问题。
(三)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
1.严厉整治。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一律限期解决。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企业。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督办落实。加强对企业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应取缔、关闭、停产的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等4部门《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精神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严格验收。切实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取缔关闭企业必须依法下达关闭通知书并拆除生产设备,消除遗留隐患;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所有污染隐患企业必须在2015年11月底前通过整治验收,少数因历史遗留或搬迁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须经县环保局或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明确时限,持续开展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排查阶段(2015年4月-2015年6月)
1.企业自查阶段。2015年4月20日前县内所有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自查。2015年4月30日前各企业将自查情况按要求报送。对企业自查和日常监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县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问题进行资料整理汇编。
2.环保部门复查阶段。2015年5月至6月,环保部门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县域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排查。一要对所确定的大排查重点企业进行复查,详细掌握辖区内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二要建立污染隐患台账,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2015年6月25日前,由县环保局将排查工作总结、信息公开情况汇总上报市环保局。
(二)整治验收阶段(2015年7月-2015年11月)
对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全面整治验收。2015年11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信息公开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三)检查评估阶段(2015年12月)
对全县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迎接省、市环保部门组织的排查整治工作检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监测。实行排查监测与监督性监测、重金属专项监测、例行监测等工作相结合。对排查中需监测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涉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质量开展跟踪监测,有关监测技术和频次要求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技术指导意见》执行。
(三)加大信息公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分阶段向社会公开排查整治情况。其中,2015年6月25日前要公布大排查情况,2015年11月25日前要公布整治验收情况。
(四)落实奖惩措施。对参与全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状,交纳风险抵押金。对按期完成排查整治工作任务的,退回风险抵押金,成绩显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排查整治任务的,扣除风险抵押金,实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自查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督促整治不力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对隐患排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突出问题不报告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