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5-09-09 17:46
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9-09 17:46

  新政办发〔2015〕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新邵县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工程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级以上城市防洪工程和一般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号文)、《湖南省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湘水建管〔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湖南省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一般项目规划》的25座小Ⅱ型病险水库,具体包括列入省级规划的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及县里安排实施的其他小Ⅱ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 对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分工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项目负总责,作为其辖区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项目法人;县水利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业务指导、工程监管、验收等;县财政局负责清单单价的评审、缺口资金的筹集等;县监察局负责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 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负责全县小Ⅱ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认)定: 县水利局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对一般大坝坝高15米以下小Ⅱ型水库进行安全认定。大坝坝高15米以上(含15米)的小Ⅱ型水库,须按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 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三) 编制预算定价清单计划:县财政局依据县水利局、设计单位所作出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和批复》评审全县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基础预算单价;县水利局依据基础预算单价编制实施计划,实施计划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量与价及包干使用的措施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查备案,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签订、计量支付及总价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审查和拨付

  第五条  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按省、市水利局的实施计划安排,省级每座水库定额补助资金40万元,省级资金分3年度到位;不足部分县级自筹,县级自筹资金分2年度到位。

  第六条 省级定额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及时拨付给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每座水库的实施计划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乡镇,由各乡镇按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七条 安排乡镇(项目法人)包干经费每座7—8万元(需新建隧道的水库8万元/座,其他水库7万元/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电、征地、腾空水库库容及青苗补偿等不再另行安排资金。对包干经费不足的,由项目乡镇自行负责解决。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建设管理“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小组:各项目管理乡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小组,由乡镇长任项目法人代表,水管站站长任技术负责人。

  (二)选择施工队伍:各乡镇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招标限额以下的,按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5〕18号文件规定可由项目法人自行选择有资质(水利三级及以上)的承包单位。

  (三)委派现场监管人员:每座水库要委派1-2名尽职尽责、有一定施工管理经验的现场监管人员,实行24小时跟班监管,严把现场监管关。

  (四)负责施工合同管理:工程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合同样本由县水利局提供,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乡镇报县水利局备案。

  (五)负责工程资金、质量、安全和进度的全面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年内必须完成除险加固工程。

  (六)严格按实施清单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出工程实施计划,除非对水库安全有较大影响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县有关重大变更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对擅自变更的工程内容不予支付工程款项。

  (七)负责工程项目矛盾协调:对工程项目的征地、临时用地及周边群众的矛盾纠纷及时协调处理。

  (八)负责组织项目法人验收:组织参建各方编写各自的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报告,审核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组织施工单位编写工程完工资料、图纸等,并报送一套完整资料至县水利局存档。

  第十条 县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委托设计单位对地方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进行安全鉴定与初步设计,组织专家对地方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进行安全认定与初步设计评审。

  (二)编制实施计划:根据已评审的初步设计及县财政局评审的基础单价编制县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计划。

  (三)履行工程建设监管职责:负责对全县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资金、质量、进度、安全、法人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四)履行技术指导和监管职责:县水利局要明确全县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分管领导、项目总工,每座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明确一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技术指导及工程监管。同时负责选定合格的监理单位对全县25座水库实行统一监理,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

  (五)履行政府验收职责: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地方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展政府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进度。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对地方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依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水利局要会同有关乡镇及时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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