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5-11-10 11:36
来源: 更新时间: 2015-11-10 11:36

  新政办发〔2015〕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新邵县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全县计划改造棚户区9个项目,改造面积474690平方米,共3340户,其中城市棚户区3340户,项目总投资331233万元,其中基础设施配套66746万元。

  (二)年度目标

  2015年计划改造城市棚户区106000平方米,共1000户,总投资180000万元,其中基础设施配套12986万元。

  2016年计划改造城市棚户区243350平方米,共1840户,总投资101115万元,其中基础设施配套34200万元。

  2017年计划改造城市棚户区87800平方米,共500户,总投资50118万元,其中基础设施配套19560万元。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工作。

  (二)落实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住房建设,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积极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资金。县房产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县发改、房产、财政等部门应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的安置房建设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上级专项资金由县房产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案。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房产局要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其他县直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城镇棚户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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